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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歡持刀刺死舊愛 男子二審改判9年

2018/8/21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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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1日電)曾姓男子去年7月到黃姓女友住處,巧遇黃女的前男友林男,兩男扭打,曾男持水果刀刺死林男,台中地院一審判處9年10月徒刑,經上訴後台中高分院改判9年,全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69歲曾姓男子與58歲黃女為男女朋友,55歲林男為黃女的前男友,曾男民國106年7月14日下午5時多,前往黃女的租屋處看電視、削蘋果,林男突然闖入房內,撞見曾男與黃女共處一室,心生不滿,便與曾男扭打。

黃女上前勸阻,並將林男拉出屋外,曾男見狀拿水果刀往林男腹部猛刺,導致林男左下腹部穿刺傷、大量出血,黃女趕緊打電話報案,消防局獲報到場將林男送醫並通報警方。

員警到場時,曾男主動向警方坦承犯案,被帶回警局偵辦,林男因傷勢過重引發出血性休克,當晚傷重不治,曾男辯稱是要防衛才下手,訊問後被依傷害致死罪嫌送辦,台中地院法官審酌曾男自首,一審判處9年10月徒刑。

曾男提出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審酌,曾男持刀刺傷的非林男最脆弱的頭頸部,或有重要臟器的胸腔部位,手段非出自致人於死的主觀犯意,且雙方達成新台幣100萬元的民事和解,改判9年徒刑,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施燕飛)10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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