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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撞死女騎士 男子判刑3年6月定讞

2018/8/29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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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9日電)陳姓男子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翌日駕車上路,因藥效消失而委靡不振,追撞女騎士致死。二審考量他自首,依毒駕致死罪判刑3年6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有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紀錄的陳姓男子,民國105年12月1日下午3時許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翌日下午6時駕車行經苗栗縣竹南鎮時,以時速70至80公里速度追撞女騎士致死。

陳姓男子肇事後主動報警,並留在事故現場,向前來處理的員警自首肇事,經警方採尿檢驗,發現尿液中有毒品反應。但陳男辯稱,車禍與施用毒品沒有關係。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甲基安非他命會使施用者有情緒及活動力亢進、警覺性增加、降低疲勞感、愉悅、多話的行為特徵,但藥效消失後,反而會出現極度疲憊、抑鬱、疲乏、麻木等現象。

二審認為,甲基安非他命被人體吸收後,作用約可維持4至24小時,陳姓男子肇事離施用毒品約27小時,恰巧是藥效消失後不久的階段,且陳男肇事時未剎車,拖行機車達55.6公尺。

二審審理後認定,陳姓男子肇事時未剎車,與常人反應不同,足以認定陳男因藥效消失,而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

二審考量陳姓男子施用毒品戕害個人身心,也對社會秩序潛藏高度危險,且犯後否認犯行但自首肇事,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判刑3年6月。

陳姓男子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因未敘述理由且逾期已久,最高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定讞。(編輯:李錫璋)10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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