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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民宅電擊摸胸 狼男判刑定讞

2018/9/10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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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有性侵前科的江姓男子被控去年侵入高雄一處民宅,見屋內女子熟睡,竟以電擊棒二次電擊,並跪坐女方大腿撫摸女方胸部。最高法院今天審酌他與被害人和解,判他3年9月定讞。

依據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指出,江姓男子去年5月13日假藉歸還衛生紙為由,入侵高雄一處民宅,江男看到女子在床上熟睡,拿出電擊棒電她,女方驚醒起身大聲尖叫並極力反抗,江男又電了一下,並跪坐於女方大腿上撫摸女方胸部,由於女方不斷大聲呼救,江男後來騎車逃離現場,警方獲報後, 循線逮獲江男。

一審法院將江男判刑4年6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江男曾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判7年6月徒刑,出獄後又用強制手段對女子猥褻,但考量他在二審期間認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支付其中新台幣7萬元,改判刑3年9月;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編輯:李亨山)10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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