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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王又曾授信放款 前力華票券董座判刑

2018/9/25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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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喧騰一時的力霸集團弊案,高院今天更二審宣判,認定力華票券前董事長黃鳴棟,配合王又曾通過授信案,使力霸集團取得資金援助,依速審法減刑後,判他2年10月。全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力霸集團因受「亞洲金融風暴」及本身經營績效不佳、投資失利等因素,虧損累累,資金短缺嚴重,集團創辦人王又曾(已於105年5月27日死亡) 為順利取得融通資金挹注力霸集團財務缺口,並取得進入股票市場所需的資金,在民國86年5月間,主導設立力華票券公司並指派有姻親關係的黃鳴棟,從89年底擔任董事長,陳義里出任總經理。

高院指出,王又曾設立22家紙上空頭小公司,再向力華票券申請授信取得資金,黃鳴棟及陳義里配合,使力霸集團獲得不法利益,損害力華票券公司財產利益,今天更二審判黃男2年10月,陳男3年6月、10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編輯:梁君棣)10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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