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公告性別差別待遇雇主
2014/5/30 16:19(5/30 17:09 更新)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3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可公布性別、性傾向差別待遇雇主姓名,且實習生、派遣勞工納入保障。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受性騷擾時,適用性平法規定。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賦予要派單位等同雇主責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不得對派遣勞工有明示、暗示性要求,相關言辭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續存或變更等條件。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雇主不允許受僱者請生理假、產假或育嬰假,或因此視為缺勤,影響受僱者全勤獎金、考績或受僱者依法提申訴而被解僱、調職時,罰鍰由原本新台幣1萬元到10萬元提高為2萬元到30萬元,並公布違規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此外,現行法律規定,招募、考績、福利、薪資給付或退休若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可處10萬元到50萬元罰鍰,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罰則,將公布違規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10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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