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開播前先看政令宣導 即將成為歷史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影法部分條文,刪除電影院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映演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電影片、幻燈片規定。
現行條文規定,電影院應依規定,映演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電影片、幻燈片,否則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5日以上10日以下停業,情節重大者,撤銷許可。
不過,朝野立法委員認為條文不合時宜,看電影應純娛樂,不應有政令宣導目的,三讀修正通過刪除。
電影法從民國72年訂定至今,已超過30年,電影產業環境、時空背景與立法當時環境大不相同,雖有數度增修,但沒有大幅更動。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刪除部分不合時宜條文,包含電影事業人應具有高級中學以上學歷、電影片製作業在辦理公司登記前應申請中央機關許可,發給許可證、電影片發行業自登記日起,每滿一年應至少發行一部電影、電影從業人員不得有損害國家或電影事業的言行、電影片輸出與輸入應經審查許可等。1040522
立院三讀 設鼓勵國片措施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影法部分條文,新增成立國片院線、設置影視產業園區及獎勵投資國片租稅優惠等措施。
電影法從民國72年訂定至今,已超過30年,電影產業環境、時空背景與立法當時的環境大不相同,雖有數度增修,但沒有大幅更動,行政院和部分朝野立委都提案修法,希望讓電影法更合時宜,並加強國片發展。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研擬相關輔助措施,除輔導金,應成立國片院線、設置影視產業園區,每隔4年應發布電影政策白皮書,且為維護國片存續與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如設定國片映演比率或其他有助維護國片文化主體性臨時性措施。
為獎勵投資製作國片,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營利事業自電影法修正施行日起10年內,原始認股或應募達一定規模從事國產電影片製作的事業,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期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股票價款2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電影院應自本法修訂施行1年內,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違法未建置,中央主管機關應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為服務民眾,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規定,電影片在國內營業性映演時,應合乎無障礙標準,並加印中文字幕或配國語發音。10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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