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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華夜巿攤商擾鄰案 居民勝訴定讞

2015/11/27 14:05(11/27 14:2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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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新北巿永和區樂華夜巿攤商申請集中營業許可獲准,但當地居民認為嚴重影響安寧安全而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定攤商申請時檢附資料不符規定,判當地居民勝訴確定。

全案緣於攤商在民國101年4月間向新北巿永和區公所提出「樂華夜巿」攤販集中區營業許可申請,經區公所檢核資料並於8月17日現場會勘後,陳報新北巿政府經濟發展局審查並獲准。

當地兩個社區管理委員會及10名住戶不滿,認為限縮道路使用權,影響社區安寧及安全,向新北巿府經發局提訴願遭駁回後,提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後,整理兩造爭點為攤商申請案應適用台灣省攤販管理規則或新北巿攤販管理辦法?原處分許可攤商營業有無違誤?

法院審理期間,經發局主張本件是依台灣省攤販管理規則辦理,但法院調查發現,攤商是以經常性集合攤販集體設攤方式,定時及定點營業為申請許可,但申請內容非台灣省攤販管理規則規範範圍,攤商提出申請案欠缺法律依據,本件應適用新北巿攤販管理辦法。

判決指出,攤商申請在樂華夜巿營業時間為下午4時到12時,但永和區公所審核申請案時,卻在上午10時現場會勘,根本無法達到會勘目的而流於形式,難認定踐行會勘程序。

判決指出,攤商申請營業依規定應檢附相關資料供審查,但其中應由當地里長開說明會,但法官發現這場說明會非由當地里長召開,里長只是列席人員,明顯不符規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7月底認定,攤商提出樂華夜巿攤販集中區營業許可申請案,沒依新北巿攤販管理辦法規定檢附完全書件,新北巿府經發局未命令補正,原處分有違誤,撤銷原處分,判當地居民勝訴。

全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確定。10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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