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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二讀表決勞基法 工作半年3天特休

2016/12/6 19:13(12/6 22:2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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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晚在二讀會時表決,以59人贊成,通過民進黨團修正動議,攸關勞工特休假的勞基法第38條修正條文,勞工在同一雇主工作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給予3天特休假。

二讀表決通過之條文明定,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2年,7天;2年以上未滿3年,10天;3年以上未滿5年,14天;5年以上未滿10年,15天;10年以上每年加1天至30天。特休假由勞工排定,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本案仍需經三讀。1051206

立院二讀表決勞基法 刪除勞工7天假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在二讀會時表決,以59人贊成39人反對,通過民進黨團勞基法第37條條文修正動議,將國定假日規定與內政部所定的應放假日一致,刪除勞工7天假,106年起施行。

立法院會晚間處理攸關勞工週休二日的勞基法修正案,經二讀會時表決,刪除勞工7天假。

條文明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將勞工國定假日與內政部主管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一致,並訂於106年1月1日施行。本案仍需經三讀。1051206

立院表決通過勞基法 1例1休成定局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在二讀表決時以60人贊成40人反對,通過民進黨團修正動議,攸關週休二日勞基法第36條修正條文,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現行條文明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經二讀會表決通過之條文則改為,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法案仍待三讀。10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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