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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召遇勞工例假 勞動部:雇主可不給公假

2017/2/23 16:06(2/23 16:2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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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23日電)勞動部今天表示,如果勞工遇到教育召集期間,雇主必須給予公假,但如果遇到勞工休息日或例假,雇主則無須給予公假,至於是否補假,則由勞資雙方協議。

日前有網友在台大批踢踢實業坊(PTT)發文表示,收到教召令要跟公司請公假,但公司卻因1例1休的關係,只給5天公假,其餘2天則用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質疑並不合理。

對此,勞動部解釋,教育召集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規定,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的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

其公假的定義為教育召集期間如適逢勞工原排定的工作日,雇主應依法給予公假,勞工得免除出勤義務,以接受教育召集。

教育召集期間如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雇主無須給予公假;至於是否須另給予補假,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勞動部舉例,勞工原排定週一至週五工作、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其接受教育召集期間如為週一至週日,則週一至週五雇主應給予公假。10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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