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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型助理正名獎助生 學生可參與認定

2017/5/18 15:48(5/18 16:3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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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18日電)大專兼任助理納保爭議許久,教育部今天發布「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正式將學習型助理定義為「獎助生」,進一步限縮範圍,並要求認定時,需有學生代表參與。

勞動部104年認定,校園內有對價關係的學生助理屬於勞工,必須納入勞保保障。教育部後續區分為學習型和勞僱型,前者不納保,引起高教工會等團體抗議,批判定義、分流不清,許多學校為了減少支出,將多數助理都規劃為「學習型」。

經過多次折衝,教育部今天發布「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正式將學習型助理改稱「獎助生」,再進一步將獎助生區分為研究、教學、附服務負擔助學生3類,明訂認定的基準,今年8月1日起生效。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長李彥儀表示,指導原則規範獎助生認定的標準,必須是課程(要有學分)、論文研究的一部份,或是畢業的條件,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實驗研究等。

李彥儀表示,「獎助生」的範圍,比原來的「學習型助理」還要嚴格限縮。以104學年度的統計為例,全國兼任學生教學助理(TA)約6萬人,其中學習型(修法後正名獎助生)4萬人,勞僱型2萬人。修法後勞僱型比率勢必增加。

另外,教育部要求各校在認定「獎助生」時,必須邀集一定比率的學生代表,共同研商取得共識,其中教學獎助生的認定最為嚴格,學生代表不得少於十分之一。李彥儀表示,8月1日正式上路,將給學校約半年的調整期。

李彥儀表示,除了「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規定的範疇,其他學生助理都屬僱傭關係,勞動條件必須符合勞動部制訂的「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10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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