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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景泰被控貪污 二審改判15年

2017/6/14 10:14(6/14 11:5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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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前基隆市議長黃景泰被控貪污一審遭判刑20年,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仍認定他掏空議會公款,但月眉路拓寬涉行賄部分改判無罪,應執行15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還可上訴。

黃景泰被控貪污案,共有三個犯罪事實,分別為掏空議會公款、月眉路拓寬涉行賄以及日勝生東京站建案,基隆地方法院民國104年8月底,就掏空議會公款部分認定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104罪、偽造文書4罪;月眉路拓寬觸犯行賄罪,總計109罪,判他應執行20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日勝生東京站建案部分無罪。

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改判黃景泰應執行15年,褫奪公權4年,合議庭認定他掏空議會公款,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90罪、偽造文書4罪;月眉路拓寬涉行賄罪部分,改判無罪;日勝生東京站建案部分,仍是無罪。

高院合議庭指出,黃景泰於100年2月起至103年4月間,指示議會總務組員張惟智以基隆市議會名義,向4家商行購買禮品,再由廠商開出不實收據核銷共90筆,掏空議會公款逾912萬元,部分款項用來支付他和家人信用卡帳單、學費、電話費等帳單。

黃景泰在高院開庭期間坦承詐領公款並認錯,主張應以一罪論,但合議庭認定應為數罪併罰,黃景泰在一審時繳回逾300萬元,並在高院審理期間已補足、繳回全部犯罪所得。

高院合議庭指出,審酌黃景泰詐取財物累積近千萬元,不僅悖離人民付託,又陷屬下及廠商等入罪,法治觀念薄弱,貪心至極,本不應輕判,但念他身為政治人物,偵查中時是政治高峰期選舉期間而受到調查及羈押,身心俱疲,認罪且繳回全部不法所得,有悔意,因此改判15年,褫奪公權4年,

月眉路拓寬案部分,一審法院認定黃景泰透過前暖暖區市議員鄭怡信,交付20萬元款項給市議員楊石城,涉犯行賄罪。

但高院合議庭認為,除楊石城單一指述外,無證據顯示鄭怡信有給錢,另依楊石城提出,他與黃景泰的錄音等證物,黃景泰主觀是要替鄭怡信履行未支付的「後謝20萬元」,縱使黃景泰誤認鄭怡信有付「前金20萬元」而付了「後謝20萬元」,則因前金部分未成立犯罪,黃景泰後謝部分,也不構成犯罪,且黃景泰並無要求楊石城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此外,建商日勝生公司在暖暖區興建「東京站」建案部分,高院維持一審法院見解,認為黃景泰雖有參與會勘及專案報告會議,但無法證明黃景泰有藉此獲得任何金錢利益,且無法證明他有利用職權影響基隆市政府,因此仍判無罪。10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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