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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女模案 程男殺人罪起訴遭求處死刑

2017/6/20 11:37(6/20 12:0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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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今天偵結南港女模命案,依強制性交、故意殺人等5罪起訴程姓男子,並認無教化可能,須與社會永久隔離,求處最重之刑(極刑)。

程姓男子女友梁姓女子一度為嫌疑人,後來獲釋,獲不起訴處分。1060620

士林地檢署就0301南港女模命案偵查終結情形說明新聞稿

士林地檢署張檢察長清雲於今年3月2日知悉本轄臺北市南港區八德路4段***號之萬象大樓發生女模命案,即指示當日外勤檢察官朱學瑛密切注意,於翌(3)日相驗、解剖遺體,並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科技偵查組,本於毋枉毋縱,賡續、縝密,全面蒐證調查。歷經3個多月來進行搜索、現場履勘、採證、鑑定、鑑識通話紀錄、調閱相關監視系統畫面、邀集專案研商會議、相驗、解剖、函調取資料、訊問(含指揮警機關詢問)等主要偵查作為,於今(20)日正式偵查終結。

經偵查結果,認定程〇於106年2月間,經梁〇惠介紹而與A女(卷內代號A、3487-10602,姓名年籍詳卷,以下均稱A女)以從事外拍宣傳照工作為由取得聯繫,遂陸續以梁〇惠之臉書帳號與A女聯絡拍攝宣傳照事宜,復基於欲對A女強制性交,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同年2月28日,以自己之手機登入梁〇惠之臉書帳號,與A女聯絡約定於翌日(3月1日)拍攝宣傳照,以此誘騙A女赴約。

嗣A女赴約後,程〇遂以拍照為由帶同A女前往臺北市南港區八德路4段***號之萬象大樓,復於同日13 時許至上開大樓外,帶A女進入上開大樓地下1樓,隨即以手掐A女脖子之方式,使A女癱軟無法反抗,拿取A女所攜帶之背包及手機等物,且脫下A女衣物,對A女為性交得逞後,程○擔心事跡敗露,又基於故意殺人之犯意,將A女之背包上之背帶拆下,並將背帶套於A女之頸部、口鼻處且緊勒,使A女因此窒息死亡。

程〇另基於不法犯意,將A女攜帶之背包(含A女之長夾、化妝包、充電器、粉餅、交通違規單、A女之身分證、健保卡、駕照、A女之中國信託金融卡、悠遊卡、郵局金融卡、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 IPHONE7手機、手機套、鑰匙等物)、手錶等物取走。復為製造A女尚存活之假象,於同日13時27分許,持A女之手機,以A女之臉書帳號傳送「寶貝」、「在嗎」、「你男友」、「豪帥ㄑㄧ」至梁〇惠之臉書帳號,及於同日13時29分許,傳送「我的手機密碼幾號我忘了」、「指紋好像怪怪」予A女之男友,並於14時36分許離開上開大樓,嗣又進入該大樓,於15時10分許始又離開該大樓,並於同日16時26分許,將竊得A女之背包(含A女之長夾、化妝包、充電器、粉餅、交通違規單)丟棄於後山埤捷運站之男廁垃圾桶內。嗣程〇返回梁〇惠住處後,程〇以陪同梁〇惠前往臺中辦理學校註冊為由,於同日20時3分許,在臺北市中正區臺灣高鐵臺北站內,程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持A女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4283682009******號),向不知情之高鐵站員行使,並於簽帳單上書寫姓名,表示為持卡人之意,刷卡新臺幣(下同)2,000元而購得往臺中之高鐵車票2張,足生損害於A女、國泰世華銀行及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於抵達臺中後,程〇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同日23 時45分許,持A女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在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2段666號臺中長榮桂冠酒店,欲以刷卡方式支付住宿費用3,795元,因系統顯示拒絕交易而未得逞。另程○前因妨害性自主、詐欺、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傷害等案件,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甫於105年7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105年11月間以相同手法佯稱欲請甲女(卷內代號3327-105392,姓名年籍詳卷,以下稱甲女)拍攝宣傳照為由,於105年12月2日邀約甲女並帶至臺北市南港區八德路4段上開大樓地下1樓多為無人使用之商場,強壓甲女靠牆,且以手掐住甲女脖子,使其不能抗拒後,拉開甲女之絲襪,並將手伸入甲女之內褲內,違反甲女意願,以手指插入甲女之陰道內為性交1次。

被告程○涉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竊盜、第226條之1前段、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故意殺被害人、第328條第1項強盜、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同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提起公訴。且審酌被告僅為求一時私慾,及為求少許財物所得,即預謀對於未曾謀面之A女為強制性交、強盜等犯行,且於犯行完成時,為免事跡敗露,再以殘忍手段殺害A女,使A女家屬蒙受重大痛苦,於犯後不但未知悔悟,於經警查獲持有A女物品時,尚先百般推諉欲嫁禍他人,於經警查證發現所言不實,在不得已下始坦承殺害A女,惟又再指其女友為共犯,並謊稱監視器拍攝到之被害人為女友,拍攝到之路人為被害人云云,用以擾亂偵辦方向,及使其女友蒙受不白之冤,且其曾受刑罰執行後出監,旋又再犯上開2次犯行及其他案件,顯見在自由刑期間對其施以教化,已不能收教化之效,難期日後有教化可能性,實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等情,建請法院量處最重之刑,以維社會良善。

至於被告梁○惠部分,經查(一)警調閱上開大樓內外多處監視器、被告住處附近成福路等處之監視器、上開大樓附近之中坡北路、中坡南路、永吉路等處之監視器、捷運後山埤站出入口及附近之監視器,發現程O與 A 女經過之畫面,但均未發現被告經過之畫面;(二)且現場物品均未檢出被告之DNA型別或指紋,亦未發現被告鞋子之鞋印痕,依現場證物採證及鑑識結果,難認被告曾至上開大樓地下1樓;(三)再程O之手機經鑑識分析,於106年2月28日下午5時起及9時20分許起以被告臉書帳號傳遞訊息予A女之期間及前後,均有頻繁之與他人以網路聯絡傳遞訊息、使用網路遊戲之記錄可認係程O逕行以手機登入被告之臉書帳號並傳送訊息予A女,是難僅以被告之臉書帳號曾與A女聯絡外拍等事宜,即認被告與程O 有共謀誘騙A女及共同加害等行為;(四)經調查後,認定被告辯稱於2月20日辦理公祭時遺失手機、誤以為是家人保管不慎遺失、因門號已遭停話且程O 稱會送新手機 而未報案等節,均非不可採信,則難以被告以 此為由要 A女與程O 聯絡外拍事宜,即認被告與程O 間有共同犯意聯絡;(五)在被告房間內經查獲之A女手錶等物, 外觀上僅能見曾有使用之痕跡,錶面比女錶略大,有照片在卷,被告辯稱並不知悉為A女之物品,以為是程O以前使用之手錶等語,尚難認無據,難僅以其房間內查獲A女之手錶、手機套等物,即認其知悉程O所為之犯行;(六)被告與程O於同年3月1日20時3分許,至高鐵臺北站購票櫃臺購買高鐵車票時,在窗口處僅有見程O購票,並未見到被告同在窗口,二人於同日晚間至臺中長榮桂冠飯店時,亦由程O至飯店櫃臺辦理住房及刷卡,被告並未在其身旁等6項理由,認被告梁○惠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本署偵辦團隊自啟動偵查以來即秉持偵查不公開原則,毋枉毋縱,賡續、縝密,全面查證,有關本案的疑點或任何有助於釐清案情之線索及情資,偵辦團隊均立即指揮司法警察機關採取必要之偵查作為,對於承辦本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科技偵查組等同仁於案發後不眠不休,日以繼夜偵辦本案,摒棄成見並調取各項跡證加以判讀,查明案情,本署就此表達誠摯的謝意。而本案被害者家屬蒙此不幸,仍於倍感哀傷之際,協助本署為各項查證,本署就此除就被害人之遭遇同感哀悼外,並對被害人家屬致上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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