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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草案出爐 亞泥等66個礦區須補環評

2017/12/7 14:43(12/7 19:3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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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7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包括業者須補辦環評,及申請新礦業用地和礦權展限時須符合原住民基本法21條等六大重點,草案將送立院審議。未來完成立法後,亞泥等66個礦區須補辦環評。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轉述,行政院長賴清德在院會中指示,礦業法修正草案要依循原住民基本法的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並就開採量進行管制,也新增了環境保護監督機制,同時落實資訊公開及保障公民參與。未來礦產資源定位以供應「內需」為主軸,以促進經濟及環境的永續發展。

礦務局長徐景文上午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說明礦業法修正草案的六大重點。

第一是刪除不合理條款,包括刪除有爭議私有土地業者可提出租金後先行使用的第31條規定(即外界俗稱的「霸王條款」),以及跟業者申請展限遭駁回可向政府要求補償補的第47條。

第二是強化環境保護,未曾做過環評的礦業用地,須分級分階段補辦環評。礦業用地面積若大於2公頃的礦場,最近5年內年平均生產量大於5萬公噸以上的大型礦場,須在修法通過後3年內補做環評,包括亞泥、潤泰的兩個礦場、宜大、榮豐跟台塑等六大礦場適用此規定;年產量小於5萬公噸的60個礦場,則在5年內補辦。

徐景文說,環評期間可繼續採礦,但應依法辦理相關安全措施,要是業者沒在期限內補辦環評,或經環評審核不應開發者,將廢止礦業用地。

第三是加強礦場管理,申請新礦權或展限時,需核定當次採取量、年度施工計畫,落實總量管制,且業者須辦理礦場的安全防災措施;未依規定採礦或辦理防災措施的業者,可罰款新台幣20萬到100萬元,情節重大者可廢止礦業權,不改善者在辦理展限時將駁回申請。

第四是落實原住民權益,新增礦業用地及既有礦業用地申請展限時,都要落實原住民基本法21條,也就是符合「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的規定。若業者申請展限時,未落實原基法,可按次處罰業者暫行停工一至三個月,直到改正完成為止。

徐景文說明,台灣的大理石礦有七成位處原住民傳統領域中,都要踐行原基法相關規定;目前有50幾個礦場正在申請礦權展限,因為目前新法尚未完成立法,在落實原基法21條方面,原則上適用舊法;若審核期間新法修正通過,部分將以法律上「從新、從優」的原則,適用有利於業者的規定。

第五個重點是開放資訊與參與,申請礦權、礦業權展限時需資訊公開30天,並由業者辦理說明會。

第六則是提高礦產權利金繳納比率,石油及天然氣礦提高為10%至50%,其他礦種為5%至20%,草案明定部分礦產權利金作為回饋經費,讓礦區所在居民可優先受惠。

在賴清德指示礦產以供應內需為主軸方面,徐景文說,目前外銷比例約20%,未來將逐年降低到15%,以提供國內需求為主軸。10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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