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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涉死擬不設追訴期限 彭婉如命案可續追凶

2018/3/8 11:38(3/8 14:1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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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8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殺人致死重大犯罪將取消30年追訴期限,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重大案件如劉邦友血案、彭婉如命案等都將適用新法,可無限期追訴。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26條條文,以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其中將修正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發生死亡結果的重大犯罪,將取消最高30年的追訴權期限,未來修法通過後,只要凶手在有生之年被抓到,都要接受法律制裁。

邱太三上午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過去傷害致死、重傷害致死、強盜搶奪竊盜致死等案件,最高追訴權時效只有30年,修法後將不設追訴期限;並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只要案件的追訴期限尚未到期,都適用新法規定,例如發生在民國85年的劉邦友血案與彭婉如命案,修法後都將不設追訴期限。

另外,邱太三表示,過去子女或孫子女殺害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考量家庭問題複雜,有些行為人可能基於受虐或其他不得已因素才殺害尊親屬,某些狀況下恐怕量刑太重,所以草案修改為法官可依個案量刑,判處15年以上徒刑即可。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補充說明,例如曾發生過一案例是小孩眼看爸爸要殺媽媽,為了保護媽媽而下手殺了爸爸,當時法官一直設法減刑,未來新法上路後就不會有此問題。

邱太三說,在社會關切的凌虐幼童部分,現在刑法只處7年以下徒刑,若導致幼童死亡,則依傷害致死處罰;這次修法草案新增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的加重結果犯,致死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則處5年至12年,且都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

邱太三表示,為落實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的原則,草案針對沒收新增規定,判決確定後才發現被告或第三人擁有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時,可單獨宣告沒收。

草案也規定,配合近年社會經濟情況,將罰金刑罰大幅提高,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罰金刑,最高可罰新台幣50萬元;另基於刑罰平等原則,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與業務過失傷害罪的處罰,並提高普通過失致死及普通過失傷害罪的法定刑。

行政院副發言人丁允恭轉述,行政院長賴清德上午在院會中表示,本次修法可落實「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的原則;另對於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可不受追訴權時效的限制;另加重凌虐兒童致死的刑責,以強化兒少的保護。

賴清德說,本次修正皆是強力回應社會的期待,請法務部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前桃園縣長劉邦友血案發生在85年11月21日,劉邦友當天上午7時30分,在位於縣府路的縣府官邸內遭槍擊,全案造成8死1重傷。

85年11月30日,時任民進黨婦女部主任的彭婉如南下高雄市為隔天即將表決的民進黨「婦女參政1/4保障條款」徹夜奔走,卻在深夜搭計程車前往住宿旅館途中遇害。(編輯:林興盟)10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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