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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財產來源不明罪判2年定讞 啟動防逃機制

2018/8/22 15:08(2019/11/18 10:2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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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2日電)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罪,二審時各遭判刑12年、2年。最高法院今天將收賄部分發回更審,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最高法院另駁回檢察官對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及林益世舅舅沈煥章與沈煥瑤的上訴。沈若蘭被控燒美鈔涉嫌隱匿刑事證據罪,判刑5月定讞,收賄無罪確定;彭愛佳、沈煥章、沈煥瑤被訴洗錢,無罪確定。

林益世另被控於民國101年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向地勇選礦負責人陳啟祥索賄新台幣8300萬元,連同洗錢部分一二審均無罪,最高法院今天依刑事妥速審判法駁回上訴。

換言之,全案目前只剩林益世被控在99年立委任內收受陳啟祥賄賂6300萬元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其餘全部確定。

全案起於陳啟祥101年間透過媒體爆料,指控林益世涉嫌收賄,特偵組介入偵辦,林益世一度遭羈押。

案經特偵組起訴,指控林益世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陳啟祥6300萬元,又在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林益世只是向中鋼和中聯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施壓中鋼大股東經濟部,不構成貪污,依刑法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7年4月。

高院二審採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林益世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收賄改判12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合併執行13年6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

最高法院認為,立法委員行為法並非與立委執行職務有直接關聯的法令,難以作為違背職務上行為的依據,二審卻認為林益世違反立委從事政治活動應公正議事的規定,作為違背職務收賄的論據,適用法則不當。

最高法院也認為,二審判決未具體論述林益世的什麼行為違背了什麼職務,或是用什麼方式濫用何項職權,及林益世所為如何違反職務上不得為之的義務,判決理由不備,撤銷違背職務收賄罪,發回更審。(編輯:李錫璋)1070822

以下為全案偵審大事記:

--民國101年6月27日,壹週刊報導,林益世在立委、行政院祕書長任內向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並以「3、3、23」方式索賄8300萬元未遂。特偵組隨即剪報分案。

--101年6月28日,林益世在行政院開記者會否認收賄,並到士林地檢署控告陳啟祥和壹週刊涉嫌加重誹謗。特偵組發傳票給陳啟祥,要求到庭作證。

--101年6月29日,林益世請辭行政院秘書長,在電視政論節目喊話,要求陳啟祥「有證據快拿出來,讓我一刀斃命」。特偵組深夜拘提陳啟祥。

--101年6月30日,陳啟祥接受偵訊並轉列污點證人,同時提交電話通聯及2片錄音光碟給特偵組。

--101年7月2日,特偵組以林益世涉犯貪污重罪,且有滅證之虞,向台北地院聲押禁見獲准,林益世隔天被移送羈押於台北看守所。

--101年7月4日,林母沈若蘭主動到案,交付特偵組濕鈔1800萬元,檢方諭令她200萬元交保。

--101年7月5日,林妻彭愛佳帶檢察官到銀行查扣另一保管箱,檢方諭令她100萬元交保。高雄地檢署再搜林益世高雄住處,查扣金爐及美鈔灰燼送刑事局化驗。

--101年10月25日,特偵組依貪污等罪嫌,起訴林益世、彭愛佳、沈若蘭、林益世舅舅沈煥章、沈煥瑤。全案移審台北地院,法官裁定林益世以50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

--102年3月29日,雄檢偵結陳啟祥和女友程彩梅行賄案,予以兩人緩起訴處分,分別應繳給公益團體200萬元、50萬元處分金。

--102年4月30日,台北地方法院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林益世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沈若蘭、彭愛佳、沈煥章、沈煥瑤均無罪。

--102年5月21日,特偵組及台北地檢署對林益世等5名被告提起上訴,駁斥「台灣不能成為民意代表藉選民服務,圖謀私利的天堂」。

--102年7月18日,台灣高等法院首次開庭,林益世連說5次「我沒有貪污」,彭愛佳及沈若蘭等4人均不認罪。

--105年2月26日,台灣高等法院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判林益世13年6月徒刑。

--107年8月22日,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發回更審,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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