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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取得母公司股權獎酬 本土外商稅不同

發稿時間:2022/08/11 11:18:23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0811 11:18:23)缺工海嘯來襲!各行各業面臨日益嚴重的人才荒,企業除了提高薪資、增加員工福利外,一般會藉由使用員工獎酬工具來吸引或留住人才。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今(11)表示,「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認購新股、買回庫藏股轉讓給員工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為常見的員工獎酬制度,而大型集團基於發展需要,集團母公司通常也會發放本身股權來獎酬集團內各子公司的員工,以留住優秀人才。勤業眾信提醒,從稅務的角度來說,員工取得母公司發行的股權,本土與外商企業及其員工之稅務處理有所不同,企業及員工自身不可不知。

戴群倫進一步說明,首先,就本土企業而言,依財政部發布之台財稅字第10701031420號令規定,台灣母公司按照台灣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發放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其台灣子公司員工者,該子公司得依據台灣財會處理之規定,在員工達成獎酬計畫所有條件之期間(既得期間vesting period)內認列費用,並於申報營所稅時列報薪資支出。不過,如果之後員工因拋棄、逾期未領或未符合獎酬計畫等條件,致沒收所授與之員工獎酬者,子公司應將以前年度已認列的費用,列為原因發生年度的收入。

戴群倫提醒,外商企業的稅務處理與上述本土企業不同。財政部於台財稅字第09404528910號令中,針對外國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台灣子/分公司或辦事處員工的稅務處理加以規範。依據該解釋令規定,台灣子/分公司或辦事處以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支付予其所聘僱的員工,該認股權證之酬勞成本於員工執行認股權之當年度,可認列為薪資支出。基於此規定,台灣子/分公司或辦事處在帳上依照財會處理於員工既得期間內認列費用,但申報營所稅時,該費用須遞延至實際支付員工認股權憑證酬勞成本予國外母公司,於員工實際執行認股權時,始可認列薪資支出。換言之,會產生財稅差異。

以上本土與外商企業對於員工獎酬費用之認列,存在不一致之稅務處理。戴群倫表示,外商企業是否有機會主張比照本土企業,依財會相關規定計算各年度員工酬勞成本,並於申報營所稅時,即認定為各年度之薪資支出,而非於員工執行認股權或取得股權年度方准予認列費用,以及是否無須有實際支付酬勞成本之要求,仍須觀望稅務機關未來是否會修正相關法令;另一方面,就員工所得層面來說,無論是本土或外商企業,原則上應按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計算為員工的所得。

就本土企業員工來說,若符合產創條例第19條之1之相關規定,員工得以選擇所得緩課;外商企業所發放之股權,因非依台灣法令發行,故並無員工緩課之適用。另,外商企業員工應依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期間內在台灣境內居留之天數,佔該期間之比例,計算台灣來源所得;其標的股票以外國貨幣計價者,應按執行權利日台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為新臺幣。

此外,應特別留意,本土企業員工後續出售母公司股票所產生的所得為證券交易所得。若於出售時,該標的股票為上市/櫃公司,則證券交易所得免稅;若為非上市/櫃公司,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應計入該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申報計算是否須繳稅,不過,若其是屬經主管機關核准認定設立未滿五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則可主張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外商企業員工後續處分母公司股票所產生的所得,則是屬處分海外資產所得,若該員工為境內居住者,則應計算是否有須繳納個人基本所得稅額。

最後,戴群倫提醒,就扣繳程序來說,本土企業除了以員工酬勞入股之方式獎酬員工,員工之所得屬薪資所得,台灣子公司應按規定扣繳外,以其他股權方式獎酬員工者,員工之所得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台灣子公司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給員工。外商企業員工因執行認股權產生之所得亦屬其他所得,台灣子/分公司或辦事處免予扣繳,但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