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美的正義

發稿時間:2016/07/02
不完美的正義
不完美的正義
作者|布萊恩.史蒂文森
譯者|王秋月
出版社|麥田出版
出版日期|2016/06/04

  布萊恩.史蒂文森畢業於哈佛法學院,現為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哈佛法學院畢業後,他開始在美國南方擔任律師代表,試著挑戰不正義、幫助被誤判的罪犯、對抗刑法審判時的偏見和歧視、終結對小孩判終身不得假釋的審判,堅持不懈為有色人種、貧窮階級的差別待遇奮戰。本書以救援無辜死刑犯華特‧麥可米利安的平反過程為主線,穿插他投身幫助弱勢者、未成年犯罪者、精神異常者的真實故事。布萊恩.史蒂文森在本書中提到:「我們用來衡量正義的真正標準,這足以象徵我們的社會、法律、公平與平等原則的指標,並不是我們如何對待在我們當中有錢、有權力、享有特權與備受敬重的人。真正能夠衡量我們社會品格的方式,在於我們如何對待那些貧窮、不受喜愛、遭到起訴、被定罪和被判處死刑的人。」

文章節錄

《不完美的正義:司法審判中的苦難與救贖》

  翠娜.賈奈特(Trina Garnett)在家中十二名小孩當中排行老么,她生長在賓州切斯特,費城外圍一個財政窘困的城市,同時也是切斯特最貧窮的地區。切斯特的貧窮率、犯罪率及失業率出奇的高,當地的公立學校系統在賓州五百零一個地區中排名最後,兩者互為因果。在這座城市,有將近百分之四十六的孩童生活在聯邦貧窮線下。

  翠娜的父親華特.賈奈特(Walter Garnett)過去是一名拳擊手,職涯的不順遂把他變成一個具暴力傾向的酒鬼,連當地警方都知道簡單的挑釁也會讓他使出重拳。翠娜的母親伊迪絲.賈奈特(Edith Garnett),因生育過多的孩子導致身體羸弱,其中幾個孩子甚至是被丈夫強暴後懷上的。隨著年紀漸長、體力每下愈況,伊迪絲愈來愈常成為丈夫的出氣筒,他常態性地在孩子們面前對她拳腳相向,出言侮辱,也經常演變成更失控的場面。他在面露懼色的孩子們面前,剝光伊迪絲的衣物並毆打她,直到她痛得在地板上翻滾。一旦她失去意識,華特便用棍棒抵住她的喉嚨,讓她醒過來,然後繼續施暴。在賈奈特家中,沒有絲毫安全可言。翠娜曾經目睹父親將她養的狗掐到無法發出聲音,只因為牠吠叫不停。他用鐵鎚打死牠後,便把屍體扔出窗外。

  長翠娜一歲的雙胞胎姊姊琳恩與琳達,教小翠娜玩「隱形」遊戲,以躲避酒後會拿著皮帶穿梭在公寓裡,剝光孩子們的衣服並隨意鞭打他們的父親。翠娜學會躲在床底或衣櫥裡,並且盡可能地保持靜默。

  翠娜年幼時就顯現出心智遲緩等問題。她在蹣跚學步的年紀、無人留意的情況下,喝下打火機裡的液體,生了一場大病。五歲時,她不小心引火自焚,導致胸腹和背部嚴重灼傷,住院好幾週,承受著皮膚移植的痛苦,還留下大片疤痕。

  伊迪絲去世時翠娜只有九歲,她的姊姊們試著照顧她,但是當華特開始性侵她們時,她們就逃離了。兄姊都離家後,華特的施暴對象鎖定在翠娜、琳恩和琳達身上。後來翠娜和兩個姊姊也逃家,在切斯特的街頭晃蕩。她們翻找垃圾桶裡的食物,有時連續幾天都沒得吃,晚上則睡在公園和公廁裡。女孩們也曾去依靠更大的姊姊艾迪,直到艾迪的丈夫開始性侵她們。兄姊和親戚偶爾短暫收留她們,但最後總因為暴力或離世之故,使翠娜再度流落街頭。

  母親的死、遭受虐待與令人絕望的環境,導致翠娜的情緒和精神問題都變得更嚴重,有時她會呈現病態的躁鬱,使得姊姊必須尋求親戚帶她就醫,但身無分文的她從未能在醫院恢復到穩定的狀態。

  一九七六年八月的一個深夜,十四歲的翠娜和她十六歲的朋友法蘭西斯.紐森(Francis Newsome)攀入切斯特一棟連排房屋的窗戶。她們想跟住在裡頭的男孩們說話。男孩們的母親禁止他們與翠娜玩在一起,但翠娜想要看看他們。有一次,她爬進屋子裡,點亮火柴想要找通往男孩房間的路,卻不幸釀成火災。火勢蔓延得很快,睡得正香甜的兩名男孩吸入過量濃煙致死。他們的母親控告翠娜蓄意縱火,但翠娜和她朋友堅稱那是場意外。

  男孩們的死對翠娜造成重大創傷。遭逮捕時,她幾乎無法言語。她彷彿失去維持日常生活的能力,失魂落魄;委任律師認為她無受審資格(incompetent to stand trial)。被告若被視為無作證能力(incompetent),案件就不能進入相互對抗的刑事訴訟程序,意謂著政府不能起訴她們,除非她們恢復到足以為自己辯護的狀態。遭受刑事指控而面臨審判的人有權利接受治療,然而翠娜的律師並未填寫應填的申請,或呈交足以證明翠娜確實無作證能力的證據;這名律師後來被取消律師資格,還因為其他犯罪行為遭判入獄。他也從未針對州法院將翠娜視為成年人對待一事提出挑戰。因此,翠娜不得不在成人法庭以二級謀殺罪受審。審訊時,法蘭西斯.紐森提出不利於翠娜的證詞以換取逃過控告的機會。翠娜被以二級謀殺罪起訴,審判進入到判決階段。

  特拉華郡巡迴法院法官霍華.李德(Howard Reed)發現翠娜並無殺人意圖,然賓州的法律規定,法官不得在判刑時將犯罪意圖納入量刑考量。因此,他不能把翠娜的年紀、精神創傷、貧窮和受凌虐的經驗,或環繞著這起火災事故的悲劇環境因素納入考量。賓州的判刑法很僵固:犯下二級謀殺罪者,唯一判決是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李德法官對於這項他被迫給出的判刑提出嚴正的質疑,「這是我所看過最悲慘的案子,」他寫道。因為十四歲時犯下的一起悲劇,翠娜得在監獄待到死神來敲門為止。

  判刑過後,翠娜立即移送女子監獄。如今翠娜已經十六歲了,走經曼西州立監獄(Muncy State Prison,一座成年女子監獄)的大門時,她仍然承受著創傷與精神疾病的折磨,極度脆弱,而且了解自己再也無法離開。監獄讓翠娜免於流離失所,卻也帶來新的危險與挑戰。抵達曼西不久,一名矯正署的男性獄警就把她拉到人煙罕至的角落強暴她。

  這項罪行在翠娜懷孕時才曝光。這種案例中,通常矯正署的職員會被去職,但並不追究刑事責任。翠娜依然被關押在監獄,而且生了個兒子。如同數百名在監獄分娩的女性,翠娜對於生產一事毫無準備。分娩時她的雙手仍被銬在床上,大多數的州直到二○○八年才立法允許生產中的婦女卸下腳鐐和手銬。

  翠娜的孩子被帶離她身邊安置寄養。在這一連串的事件過後—火災、監禁、強暴、悲劇性的分娩,以及孩子被奪走,翠娜的精神狀態更加嚴重惡化。這些年來,她變得更失能、失智,身體開始無法克制地抽搐、顫抖。後來她必須拄拐杖,甚至需要輪椅。三十歲時,獄醫診斷她有多發性硬化症、智力殘疾,以及與創傷相關的精神疾病。

  翠娜對性侵她的獄警提出民事訴訟,陪審團裁定予以六萬兩千美元的賠償。該名獄警提出上訴,法院遂推翻一審判決,理由是這名矯正署職員先前被規定不能告知陪審團翠娜是因謀殺罪入獄。因此,遭受政府機構「矯正」職員性侵的翠娜,沒能得到任何金錢協助或服務做為賠償。

  二○一四年,五十二歲的翠娜已入獄三十二年。她是賓州將近五百名因為在十三至十七歲年齡區間犯罪,而遭判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受刑人之一。賓州因未成年犯罪而判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人數,居世界所有司法管轄區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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