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騷擾未通報 學務長抗罰興訟敗訴
最新更新:2019/02/14 17:32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一名男大生接受校方輔導時,脫褲露鳥涉性騷擾,校方吳姓學務長未依性平法限時通報教育部,被罰新台幣1.5萬元,吳不服興訟,原審敗訴;二審今認上訴不合法,駁回而確定。
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公布裁定書指出,吳姓學生事務處學務長,因未具體表明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因此,認定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因不能抗告,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國立大學一名男學生,在民國103年7月底接受諮商輔導時,在個別諮商室內,當著張姓輔導員面前脫褲露出生殖器。該校諮商與生涯發展中心林姓前主任等人卻未在24小時內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性騷擾案,吳姓學務長因此被教育部裁罰新台幣1萬5000元,林姓前主任則挨罰6萬元。
吳姓學務長不服被罰提起行政訴訟,原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吳員是負責通報主管,未盡指揮監督責任,確實有過失,判他敗訴。吳員仍不服提起上訴,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編輯:戴光育)108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