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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匯回是否課稅 財部最快春節前頒解釋令

2019/1/24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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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4日電)財政部長蘇建榮今天表示,針對台商資金匯回課稅議題,最快農曆年前將頒布解釋令,明確所得認定標準,至於無法認定是否屬於所得的資金,則透過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處理。

台商關切的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草案預計在今年2月底至3月出爐,但細節仍待研議。而財政部近期也邀集四大會計師事務所開會,請會計師針對所得如何認定、以及當所得難以認定時的處理方式,提供實務見解,並據此擬定相關解釋令。

解釋令將朝3階段認定,首先是「辨認資金構成性質」,確認是否屬於海外所得。其次是「區分課稅年度」,由於稅捐稽徵法規定核課期間為5年或7年,如果匯回所得已超過核課期間,亦無須繳納所得稅。

若未超過核課期間,且取得所得年度為我國居住者,就必須進入「檢視申報情形」的第3階段,已申報課稅可免補報;若未申報課稅,就回歸海外所得基本稅負制課稅,國外已納稅額可在限額內扣抵。

蘇建榮今天表示,海外所得認定的解釋令最快農曆年前出爐,可提升所得認定的一致性,供徵納雙方依循。若真的沒辦法認定是否為所得,會在符合國際自願稅務遵從(VTC)、洗錢防制等國際規範的前提下研議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因此專法會「繼續推」。

財政部賦稅署長李慶華補充,財政部配合行政院推動的「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提供有意回台投資的台商稅務專屬服務,聯絡窗口和稅務法規諮詢,由各區國稅局長擔任專責小組召集人。

對於台商將海外資金一次性匯回,將繳鉅額稅負,財政部是否會讓台商採分年認列方式,李慶華表示,個人海外所得涉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納所得稅;超過者;扣除670萬元後,是按20%單一稅率課稅,與匯回金額多寡無關。

財政部官員補充,解釋令將會明訂所得年度的認列規定,若能證明所得是核課期間(5年或7年)前取得,則免繳納所得稅;屬於核課期間內取得,若能提供證明文件,則可併入該年度所得計算,海外所得在670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超過按20%稅率課徵,意即可享有每年670萬元的免稅額度。(編輯:黃國倫)10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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