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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禮券性質不同 經濟部:三倍券限期使用未違法

2020/6/4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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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承中、顧荃台北4日電)消基會指出,三倍券應比照禮券,屆期沒用完應退費。經濟部次長林全能今天表示,三倍券是為了在疫情緩和後快速振興經濟,跟禮券性質完全不同,限制使用期限並未違法,且若能退費,恐降低民眾消費意願。

行政院宣布振興三倍券方案,以新台幣1000元換購3000元,引發各界討論。消基會昨天表示,應參照禮券定型化契約相關規範,屆期沒用完,面額剩1000元以上退1000元、小於1000元照面額退現金。

林全能上午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振興三倍券跟禮券完全不一樣,禮券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有定型化契約,是規範消費者跟企業經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

林全能指出,三倍券的法源依據,則是特別條例授權經濟部訂定振興措施,是為了在疫情緩和後快速振興經濟,跟民間禮券性質完全不同,因此三倍券限制使用期限並沒有違法。

林全能表示,三倍券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帶動消費,就是要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消費,才不得不設定期限,超過期限後不得退費,這樣民眾才會積極在這段期間內進行消費,若是可以退費,恐降低民眾消費的意願。

對於使用三倍券是否能夠找零,林全能表示,三倍券很明確規範不能找零,所以民眾不能強制要求攤商找零,但若攤商基於服務客戶而有找零的行為,這部分則是希望協助攤商,推出符合三倍券面額的產品組合,會比強制執法不能找零的方式更正面。

林全能指出,三倍券的面額最低是200元,而攤商多是集中在夜市、傳統市集跟商圈,經濟部積極跟傳統市集、夜市及商圈合作,讓攤商規劃推出容易用200元、400元消費的商品,既可創造出消費效益,又能帶給民眾高價值的消費,經濟部希望從正面方式積極跟攤商合作。(編輯:鄭雪文)10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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