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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擬納管臉書、YouTube 保障使用者權利違法將開罰

2022/7/3 11:38(7/3 12:0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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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日前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擬納管臉書、YouTube等大型網路平台。(NCC提供)
NCC日前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擬納管臉書、YouTube等大型網路平台。(NCC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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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3日電)NCC日前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擬納管臉書、YouTube等大型網路平台,規劃如YouTube這類大型平台,若違反單一義務,最高可開罰新台幣1000萬元。學者表示,這是國內首部網路平台監理草案,效法歐盟數位服務法保障使用者權利,邁出台灣網路平台監理第一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研議1年多後,於6月底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法案分成11章,規劃納管5大類網路平台,包括光世代、凱擘大寬頻、VMware、Dcard、奇摩拍賣、YouTube、臉書等都須遵守不同程度的義務。

其中,包括臉書、YouTube等有效使用者230萬以上的平台,可能被納入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若違反單一義務,最高可開罰新台幣1000萬元。

北科大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台灣法律科技協會理事長江雅綺告訴中央社記者,以國際管理趨勢來看,歐盟是目前對科技平台最積極監理地區,歐盟的數位服務法(DSA)目的是要保障使用者權利、要求科技平台應有一定自律機制並提高透明度,NCC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基本上就是跟隨DSA的腳步。

江雅綺指出,台灣「數位中介服務法」主要規範平台兩部分,一是對平台課責,二是要求平台提高透明度,大型平台須揭露廣告、推薦系統等參數。

另一部分則著重如何處理違法訊息,法院若核發資訊限制令或緊急資訊限制令後,平台必須下架相關內容,江雅綺認為,過去當然也能處理違法內容,但本法算是把相關程序也明確化。

前NCC委員、政大傳播學院特聘教授陳憶寧接受越洋視訊採訪時表示,歐盟的DSA讓大型科技平台都很緊張,台灣草案大部分設計都跟隨歐盟作法,肯定台灣在網路平台監理上跨出第一步。

陳憶寧目前也是Meta的全球監察委員會(Oversight Board)委員,兩者互相獨立;如果民眾對臉書相關貼文處理有所不滿,可以向監察委員會提出申訴,因此陳憶寧對臉書自律機制流程等相當熟稔。

陳憶寧認為,草案用意主要是希望平台建立自律機制,如果平台本身就有很好的自律機制,其實不用太擔心草案的影響。不過,NCC也要求平台要提供透明度報告等資訊,NCC是否有能力評估業者提供資訊的正確性,技術面有難度,未來執行量能上也是考驗。(編輯:林淑媛)11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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