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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住宅租賃權益 押金上限納入契約規範

2019/1/29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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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9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為促進住宅租賃契約公平合理,已於去年將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的總額,納入「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保障權益。

內政部今天表示,提醒有租屋需求的民眾,除應觀察周邊環境,檢視屋況外,簽訂租賃契約時不宜輕率,應停、看、聽,切記要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訂約,如發現不合理的條款,應主動向房東爭取自身權益,確保租屋品質安全,住得放心。

為全面促進租賃契約的公平合理,內政部表示,去年更進一步將涉及租賃雙方的重要權利義務(如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修繕責任及費用負擔之約定等),納入「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以落實保障房客居住品質及權益。

內政部指出,為解決常見的住宅租賃糾紛(如房東要求過高的押金、提前終止租約等),已於105年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其契約書範本,提供各界參考使用。

內政部表示,新制推行後可改善過去房東與房客間租賃契約中常見的不平等條款,且有明確的法令保障及權利救濟的管道,大幅提升住宅租賃雙方權益保障。但限由房客供作居住使用時,才適用新版住宅租賃契約,如承租用途是供販賣商品或辦公執行業務等營業用,則不適用新公告版本。

內政部指出,民眾如有透過房仲業者提供服務,應慎選合法業者,以保障自身權益,租賃契約書範本及合法房仲業者資訊均已登載於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http://pip.moi.gov.tw )及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land.moi.gov.tw/ ),歡迎民眾踴躍查詢及下載使用。(編輯:林興盟)10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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