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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地方公職人員 3/25前應申報財產

2019/2/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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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8日電)監察院表示,去年12月25日新就任的地方公職人員,應在今年3月25日前辦理財產申報,以免受罰;並建議使用網路系統申報,既省時又安全

監察院指出,今年1月30日監察院已呼籲,甫於去年12月25日就任的地方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即今年3月25日前,向監察院辦理財產就到職申報。

監察院說,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的107年地方公職人員,包含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及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107年12月25日新就任的地方政務人員等,依規定應於108年3月25日前,向監察院辦理財產就到職申報。

另外,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強制信託身分的公職人員,並應自就(到)職日起3個月內,將不動產及上市、櫃股票辦理信託並申報。逾期申報(或信託)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款。

監察院籲請新任的公職人員善用「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辦理就(到)職財產申報及信託財產申報,無須寄送紙本資料,不僅可減少因填寫錯誤或申報欄位漏填的情形,而且省時及安全。(編輯:林孟汝)10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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