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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自主邁大步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三讀通過

2019/5/31 18:40(5/31 19:4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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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1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明定廠商分級制度、查核機制與相關獎勵制度,以及主管機關與經濟部應輔導合格廠商拓展軍品的海外銷售市場等條文,落實國防自主。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等4案,部分條文於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初審時,朝野立委達成共識,有些條文則保留交黨團協商。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本案時,對於委員會審查時保留的條文進行表決處理,而有共識的條文,朝野立委並無異議,因此按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為讓依法設立的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在符合國防安全管控情況下,得爭取參與國軍列管軍品研發、產製、維修機會,因此這次立法明定相關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制度;三讀條文規定,訂定廠商分級制度為甲級、乙級、丙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對合格廠商及列管軍品得標廠商的下游供應廠商,持續辦理安全查核等。

三讀條文也提到,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以推動符合國外原廠認證的國內認證制度為目標,在未達成目標前,應協助合格廠商取得國外原廠認證。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輔導合格廠商拓展軍品的海外銷售市場,並協助其依規定申請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

三讀條文規範,為扶植、刺激國內國防產業的發展與升級,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獎勵方式包括,「捐(補)助」、「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優先採購軍品」、「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

另外三讀條文規定,合格廠商的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曾犯或於僱用期間犯洩漏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共犯收受賄賂等罪,未受緩刑宣告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且經廢止其合格證明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1年以上5年以下,不得再申請級別認證。

採購規範上,三讀條文規範,基於軍品的獨特性與機敏性,一等列管軍品的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劃、設計服務的廠商不得參與後續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等相關規定的限制。

三讀條文也規定,列管軍品研發、產製、維修的關鍵零組件及原料,不得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人(居)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第3地區投資的法人、機構或團體。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這次爭議條文之一,得標廠商必須依一定比例提撥研究經費,至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中的相關條文,民進黨團提出「不予採納」的修正動議,經院會表決後通過。

民進黨立委劉世芳說,國防產業發展條例是要讓台灣的國防自主產業與經濟產業可以升級,落實本土化,因此條文中規範獎勵合格廠商投入與查核的機制等內容,盼能創造雙贏。(編輯:趙蔚蘭)10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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