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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法修法下週審 遭解職董監事3年內不得再任

2020/5/2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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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4日將審投保法修正案,金管會報告指出,修法後失格的董事、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日起3年內不能擔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的董事、監察人,以及避免藉由改選或辭任等方式,重新擔任董事、監察人規避法律追訴。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4日(下週一)原排定邀請財政部長蘇建榮就「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實施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但臨時變更議程將審查行政院版與中國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所提出的「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簡稱投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財政委員召委、民進黨立委莊瑞雄下午受訪表示,修正三大方向完備代表、解任訴訟;強化投資人保護;促進公司治理。而解任訴訟就是當公司經營階層涉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不法情形時,投保中心得請求法院裁判解任其董事或監察人職務,維護股東權益。

莊瑞雄說,首次將興櫃公司董事或監察人納入投保中心提起代表、解任訴訟的範圍;再者,將起訴事由明確化:明訂對操縱市場、內線交易或詐欺等破壞交易秩序的行為,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解任訴訟;經裁判解任確定後,3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的董事、監察人。

他表示,證券交易法原本就有「歸入權」設計,但應再把法律規範更明確化,賦予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更明確的權責,也就是在資本公開市場可以拿到更多資金的人課以更高約束,只要犯了法定的罪名,不只解任原有公司的職務,也別想到任何一家公司擔任董事或監察人。

曾銘宗受訪表示,他的版本修正重點是擴大訴訟範圍至「興櫃公司」的董監事;求償事由擴及內線交易、操縱股價、期貨交易詐欺等行為;為免不適任董監事再危害公司經營,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3年內不得再擔任上市櫃、興櫃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藉此強化保護投資人權益、促進證券及期貨市場健全發展。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送到立法院的報告指出,將修正第10條之1及第10條之2,董事、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後,3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董事、監察人;向法院訴請裁判解任董事、監察人的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將興櫃公司、外國在台上市上櫃、興櫃公司董事或監察人納入提起代表、解任訴訟之範圍。

此外,修法明定對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進行操縱、內線交易,或期貨詐欺等破壞市場交易秩序行為,為提起代表、解任訴訟事由;增訂保護機構對公司已卸任董事或監察人得提起代表訴訟等。

金管會指出,這次修法完成後,對於失格的董事、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日起3年內不能擔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的董事、監察人,也可避免不適任董事、監察人藉由改選或辭任等方式,重新擔任董事、監察人以規避法律追訴情形。(編輯:郭萍英)10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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