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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修法 審判權爭議擬交終審法院判斷

2021/4/15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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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5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司法院所擬「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草案明定,審判權的管轄爭議交由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斷,避免民眾權益受損。

「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配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名稱為「憲法訴訟法」)修正,並配合法官法現行已規範事項,修正相關規定,包括處理審判權爭議、法官及檢察官均不列官、職等、以及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等議題。

現行不同法院間的審判權管轄爭議,依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係交由大法官作成統一解釋,但公布施行的「憲法訴訟法」已刪除機關就歧異見解聲請統一解釋的規定(民國111年1月4日生效)。

為防止法庭管轄權衝突延宕影響民眾權益,司法院這次提出修法,參酌德國立法例,將審判權爭議解決規範,明定於法院組織法,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的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藉以減少管轄權衝突形成漏洞。

其中比較特別的,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66條之1,行政院提出與司法院不同的意見,將分為甲乙兩案會銜送立院審議。

官員表示,現行法務部得調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或候補檢察官至最高檢察署辦事,並承檢察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資料蒐集及書類草擬等事項,但無法出庭,法務部認為運用人力上不應該做太嚴格限制,有時候也有出庭的需要,因此提出乙案放寬業務範圍。(編輯:蘇志宗)1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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