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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政府網宣應標示廣告 不得置入性行銷

2021/5/6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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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6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政府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初審通過的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將提報立法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國民黨立委林德福等16人、曾銘宗等19人、江啟臣等22人所提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討論聚焦要求政府機關在相關社群平台提出的澄清或宣傳,執行內容應揭露機關名稱,不能以「匿名方式、網路幕僚」操作。

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強化資訊揭露透明度,明定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的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另外,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的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林德福指出,網路社群平台匿名方式議題操作,帶風向,易產生流弊,因此有必要提出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修法,明定政府於網絡社群平台進行非廣告形式宣傳與澄清應清楚讓民眾知道政府機關單位名稱,以維護人民知的權利與言論自由。

曾銘宗表示,雖然現行預算法已有明文規定,政府不得進行置入性行銷。但他質疑,違反此法所在多有,必須對政策宣導預算加強管理,確保行政中立及監督。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表示,主計總處將在辦法中明定執行原則,否則網路日新月異,新的方式可能一直出現,恐怕得動輒修法。(編輯:楊蘭軒)11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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