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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疫情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可遠距視訊開庭

2021/6/18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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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8日電)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規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為維持司法程序的有效進行,保障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權利,可遠距視訊開庭等。

三讀條文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民國112年6月30日止。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

為維持刑事、民事、少年、家事、行政訴訟及其他司法程序於疫情嚴重期間的有效進行,保障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的權利,並兼顧程序參與者的健康及安全,司法院於1日院會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

草案重點包含,法庭設置等事項得採取應變處置或措施,得使用遠距視訊科技設備進行、科技設備傳送文書、事後補行製作筆錄以及法院處理刑事個案,認為審判有重大困難時,得停止審判。

行政院會3日通過此案,並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歷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多次協商下,全數共13條條文取得共識,今天在立法院臨時會院會處理,三讀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本條例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適用。該「期間」指的是,為控制傳染病的蔓延,依傳染病防治法的中央主管機關實施的相關措施辦理,致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經司法院審酌有適用本條例因應的必要,並會同行政院核定的期間。

三讀條文明定,法院在符合法院組織法第86條規定及其他關於公開審理法令規定的情形下,得實施的處置或措施,包括法庭席位、旁聽及服制,得實施必要的應變處置或措施;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外指定地方臨時開庭;必要時,得於法庭或指定地方,使用有聲音及影像傳送的科技設備宣示裁判。這些處置或措施不受其他法律有關規定的限制。

三讀條文規定,刑事案件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能或不宜到場,且其所在與承審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或陳述,經應受訊問的被告同意,且徵詢其他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的意見,法院認為無礙於被告能與辯護人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等防禦權的有效行使者,得依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的請求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程序的一部或全部,不受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經徵詢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的意見,並審酌被告是否羈押、訴訟進行程度,及可否實施第3條所定處置或措施,或使用科技設備進行審判等情狀後,認為審判有重大困難者,得於原因消滅前停止審判。(編輯:蘇龍麒)1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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