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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駕駛是否強制採尿驗毒 監院促交通部評估

2022/6/14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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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4日電)監委王美玉今天說,計程車、遊覽車、貨運3類職業駕駛人應否實施強制採尿驗毒,監察院促請交通部蒐集分析毒駕肇事風險,評估政策欲達成目標、採驗必要性及執行可行性,本於權責妥處。

王美玉透過新聞稿表示,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毒品條例第33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採驗尿液。交通部對於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貨運三業等3類駕駛人尚無相關規範,允宜檢討改善,以降低行車安全風險」。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天通過王美玉所提調查報告。據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統計顯示,這3類職業駕駛人確有毒駕肇事風險,但交通部說,如果將這3類職業駕駛人都納入尿液採檢,每年須採檢20萬餘人,現有採檢量能明顯不足。

交通部表示,且因業者規模大小不一,其中計程車客運業除有交通公司的經營型態外,還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也有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者,如委由業者辦理尿液檢驗實有窒礙,公路主管機關人力也難以負荷尿檢業務。

王美玉指出,對於應納入採驗的陸運特定人員範圍,交通部有一定決定空間,且不能忽略執行可行性及執行成本;請交通部評估所欲達成的政策目標、採驗必要性、執行可行性等各項因素後,本於行政權責決定是否納入,及何時納入強制採尿驗毒規範。

另外,王美玉說,強制採尿過程及檢驗結果涉及人權議題,毒品條例明定,主管機關對拒絕配合受檢者,得拘束其身體行之,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及資訊隱私權等議題;雖尚無違憲疑慮,但考量檢驗結果確呈陽性反應者,將嚴重影響受檢人的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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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玉表示,以交通部主管的陸運特定人員為例,依規定檢驗結果不合格者,營運機構「不得派任其擔任駕駛或行車人員」,如果再將其移送司法或警察機關處理,更使受檢人面臨刑事訴追風險。

王美玉說,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並未規定檢驗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的複檢或救濟機制,也沒規範主管機關應否移送司法或警察機關處理,導致目前實施特定人員尿液採驗的各機關作法不一,相關規定是否應統一規範,請法務部研議妥處。(編輯:林興盟)11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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