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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中羈押限5年 監院促應考量實務需求

2022/6/17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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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7日電)速審法修法後,將審判中羈押總期限定為5年,監院日前通過調查報告指出,涉及法官辦案期程縮短的修法,應考量實務運作效能,如湯景華縱火殺人案,就因實務需要,在羈押屆滿5年後,續羈押2個月。

監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5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調查報告。王美玉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刑事妥速審判法在民國109年6月19日修正施行後,審判中羈押期限縮短為5年,司法院曾表示,修法可符合實務審判上需要。

王美玉說,但經調查發現,最高法院曾針對湯景華縱火殺人案表示,審判中羈押期限,不分犯罪輕重、案件繁雜,羈押總期間一律縮短為5年,似乎輕重失衡,不足以因應實務審判需要,最後在湯景華羈押滿5年後,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繼續羈押2個月。

王美玉建議,涉及法官辦案期程縮短的修法,應考量實務運作效能。

另外,對於最高法院法律認為湯景華案可續羈押2個月一事,王美玉表示,監院僅能表示尊重,但若從「取向人權」的解釋方式來觀察,最高法院對此案的法律見解,顯與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不符,5年審判中總羈押期限,應無解釋延長期限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王美玉調查也發現,台灣高等法院針對湯景華案,曾於110年5月10日在押票上寫下「自110年5月10日起羈押3月」,又於同年月14日作成繼續羈押裁定,主文為,「湯景華羈押期間,於110年5月17日期滿,自即日起繼續羈押2月」。

王美玉說,根據最高法院裁定見解,羈押期限滿5年僅得例外繼續羈押2個月,因此110年5月10日的押票明顯逾期,恐非適法。

王美玉也表示,最高法院第六庭110年5月11日明確建議台灣高等法院湯景華於羈押期滿5年後,得繼續羈押2個月,台灣高等法院因此作成110年5月14日繼續羈押裁定,但湯景華提出抗告後,最高法院未迴避抗告審的審理,並在裁定中贊同提供給台灣高等法院的見解,恐有違公平審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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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王美玉說,此案雖有上述瑕疵,仍不影響最高法院判決湯景華有罪定讞的結果,湯景華所犯是重大命案,應接受法律制裁,只是監院對於罪犯所面對的司法訴訟程序是否符合正義,仍會進行審慎檢視。

湯景華民國103年與翁姓男子爭執,控告翁男傷害但法院判無罪。湯景華自認求償無門,透過判決書等文件得知翁男住處而謀劃報復,105年3月23日凌晨到翁男新北市三重區住處騎樓朝機車縱火,火勢延燒連棟公寓,導致翁家6人身亡。(編輯:楊凱翔)11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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