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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災車當徐耀昌座車判補稅 苗縣消防局將上訴

2018/11/2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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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2日電)苗栗縣消防局購置200餘萬元救災指揮車,被控挪為縣長徐耀昌跑行程代步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決應補繳貨物稅加計罰鍰80餘萬元;苗栗縣消防局表示將上訴,並請中央針對指揮車使用作通盤解釋。

苗栗縣消防局2016年採購一輛市價新台幣200餘萬元、排氣量3500cc的救災指揮車,以「專供消防救災勤務使用」,申請免徵貨物稅新台幣40萬餘萬元,順利取得牌照後,遭民眾向媒體爆料該車輛被借調挪為縣長徐耀昌的公務代步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調查屬實,向苗栗消防局補徵貨物稅加計一倍罰鍰共計80萬餘元,苗栗縣消防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自車輛借調日起約半年時間,該車輛行駛通過國道ETC次數,外縣市1516次明顯高於苗栗縣境內935次,認定車輛「非專供消防救災勤務使用」,與免貨物稅要件不符,判決苗栗消防局敗訴。

苗栗縣消防局今天獲知判決後,以書面回應指出,將繼續上訴。

苗栗縣消防局表示,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縣長為全縣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及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為平時整備、災時搶救指揮及災後復原重建等事宜,依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配置救災指揮車作為交通工具。

消防局說,災害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及急迫性,如受限指揮車僅能於縣轄內行駛,當縣長在外縣市公務行程,遇有縣內重大災害發生,車輛更迭往返,恐有徒增車輛資源耗費且延宕救災時效之虞。

苗栗縣消防局指出,有關指揮車使用疑義,雖經消防署函覆依據地方制度法19條相關規定,基於地方自治精神,由縣市本於權責認定,但惟為求慎重,仍將建請內政部針對指揮車使用,作通盤解釋。(編輯:張銘坤)10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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