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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葬公墓被判國賠 三地門鄉公所承擔錯誤

2019/1/28 15:08(1/28 15:3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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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郭芷瑄屏東縣28日電)屏東三地門鄉公所執行三地村公墓更新工程,遭28位墓地所有權人提出國賠。屏東地院去年底以侵害遷葬自由權及原住民文化權,判處公所賠償。鄉長今天表示,承擔錯誤不會上訴。

三地門鄉長車牧勒薩以.拉勒格安與自救會委任律師林三加等人今天召開記者會。車牧勒薩以.拉勒格安表示,這案件雖然不是在他任內發生,但公務人員的確未循正常程序處理。決定承擔過去施政缺失,不提上訴,並向聲請國賠案的家屬道歉,擇期另以排灣族傳統kikazala道歉儀式與所有受害鄉民和解。

車牧勒薩以.拉勒格安表示,這是總統府成立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來,首次由政府向人民道歉的實際案例,也是地方政府承認國際公約中對文化權保障的首例,對台灣新政治的建立,原住民轉型正義有重要的起頭作用。

車牧勒薩以.拉勒格安認為,鄉公所公務人員長期受到中華民國及資本主義教育影響,也擔心沒有趕快執行經費會被收回去,因此忘記自己的文化,急躁執行遷葬,但他不會追究公務人員責任。

對於其他沒有提出國賠的墓主,車牧勒薩以.拉勒格安表示,在法律上已過了2年的申請國賠期限,鄉公所將以部落文化方式解決,多數的墓主都希望趕快將祖先的骨灰遷到納骨牆。目前起掘的骨灰都還放在貨櫃屋裡。

三地門鄉公所民國105年執行三地村公墓約560戶墳墓的起掘更新工程,依規定鄉公所必須公告3個月以上,同時以書面通知墓主、設立告示牌等,但有不少墓主未獲告知,28位鄉民組自救會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

法官在判決書指出,排灣族的殯葬有自己的文化習俗,鄉公所在遷葬過程沒有妥善告知,導致當事人無法依文化和信仰自行遷葬決定地點及時間,公所公務人員違反行政程序已不法侵害原告的自由權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判處鄉公所賠自救會28人每人新台幣11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林三加表示,這是他經手的許多原住民官司案中,首次法官依兩公約(聯合國199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判決原告勝訴的案件。自救會成員林德義表示,身為受害者,向鄉長的不提上訴致謝。(編輯:孫承武)10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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