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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到的抗告勝訴 吸毒初犯已執行觀察勒戒

2018/10/14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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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吸毒初犯男子不服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一審法院裁准,向二審提出抗告。高院法官認為,檢方裁量不妥,一審法院也未開庭讓被告陳述意見,初犯可戒癮治療不用關,判男子勝訴。

但因抗告期間,勒戒執行不停止,當男子收到勝訴判決時,觀察勒戒36天已執行完畢。

依據台灣高等法院裁判書,50歲劉姓男子在5月17日傍晚5時許,遭警查獲持有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包,經尿液檢驗出採尿前96小時內,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劉男自承去年12月底第一次吸毒,今年4月中旬是最後一次吸毒。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一審法院裁准,劉男不服提出抗告,由高院受理。

劉男主張,他購毒後,心生悔悟,當天見警在旁而主動交付毒品,他有心戒毒,但尚有工作及父母需照顧,請求不要觀察勒戒,讓他以戒癮治療方式戒毒。

高院審理抗告期間,發函詢問檢察官為何不先採取對劉男人身自由侵害較小的戒癮治療,檢方回函表示,施用毒品案件,應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均為檢察官職權,兩者無優先劣後適用關係。

高院法官認為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當然必須為優先考量,無須法律明文規定,檢察官這種沒有節制、不附理由的「自由選擇」,至少是裁量怠惰,而形成濫用裁量權的違法。

高院法官認定,一審法院裁准觀察勒戒前,未給予劉男陳述意見機會,侵害聽審權,且檢察官有裁量怠惰瑕疵,認為劉男適用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對人身自由侵犯較輕,且仍能達到戒毒可能,因此撤銷原裁定並自為駁回檢察官聲請,判劉男抗告勝訴,不得再抗告。

不過,因抗告期間,勒戒不停止執行,劉男在8月9日已向檢察官報到,並執行觀察勒戒36天完畢,劉男收到高院裁判時,勒戒早已執行完畢。多名法界人士指出,因觀察勒戒為保安處分,非一般刑罰,沒有請求國賠問題。

本案聲請抗告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表示,台灣高等法院這項裁判,疑侵犯檢察官職權,本案爭執點為戒除毒癮,以他第一線偵辦實務發現,戒癮治療成效不高,失敗比率也高,劉男若真心想戒毒,他在現行犯逮捕後,一直都有「主動」表示想要戒癮治療的機會,表達管道從未受阻攔,但他沒有提出。

台北地檢署則回應,就本案部分,高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曾有結論,抗告法院(高院)應尊重檢察官職權的行使,僅就抗告意旨所指事項為有限的低密度審查,除檢察官的判斷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外,不得任意指其違法。

法務部現行對於吸毒初犯者的毒癮治療方式,採行送至勒戒所的「觀察勒戒」以及「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併行的雙軌模式,由檢察官依個案狀況決定。「觀察勒戒」拘束人身自由,形同刑罰(關起來)不超過2個月,與外界隔絕方式戒毒;「緩起訴之戒癮治療」通常為定期赴醫院喝美沙酮等,須自費新台幣2萬多元至3萬多元。(編輯:方沛清)10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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