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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帶香菸茶葉給受刑人 管理員判3年6月定讞

2018/12/14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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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4日電)屏東監獄馮姓管理員被控受林姓受刑人女友之託,夾帶香菸、茶葉給林男。法院二審依圖利罪判馮男3年6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馮男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馮姓管理員自民國104年起擔任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孝舍管理員,兩度利用巡視舍房機會,將香菸、茶葉投入林姓受刑人舍房的風口,圖利林男獲取香菸與茶葉的不法利益。

馮姓管理員坦承將香菸、茶葉投入林姓受刑人舍房,但辯稱是為了穩定囚情,才將自己用剩或在監獄合作社買的香菸、家中快過期的茶葉投入舍房給林男,沒有圖利之意。

屏東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處馮姓管理員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認為,受刑人在監獄內可吸菸、食用茶葉,但有數量或時間與地點的限制,送交給受刑人的物品也必須登記於簿冊,馮姓管理員違反監獄規定圖利林姓受刑人,犯行明確。

二審也指出,馮姓管理員辯稱目的是穩定囚情,但馮男身為管理員,應依相關規則管理及戒護受刑人,豈有容其另施小惠之理,更何況此舉在其他受刑人眼裡為不公平處遇,更易引起其他受刑人不滿,豈可能穩定囚情。

二審審酌,馮姓管理員兩度交付茶葉、香菸的總價值並未超過新台幣5萬元,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另考量馮男犯後飾詞卸責應予嚴懲及其健康狀況等情狀,仍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

馮姓管理員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量刑均無違法,今天駁回馮男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0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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