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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撞傷騎士 馬公巿公所國賠78萬定讞

2019/2/23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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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澎湖縣馬公巿公所陳姓雇員被控5年前駕駛小貨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撞上朱姓騎士,致騎士頭臉插入玻璃、腦震盪及骨折興訟請求國賠。最高法院今判馬公巿公所國賠78萬餘元定讞。

依據判決指出,陳姓雇員負責在馬公巿區修剪樹木、整理環境的工作,他在民國102年9月9日上午,駕駛公務工程用小貨車沿著澎湖縣204號道路迴車道由南往北行駛,經過澎湖縣203號道路交叉口,未注意讓幹線道車先行,使小貨車頭左前方,與朱姓騎士的重型機車車頭相撞。

朱姓騎士人車倒地,頭部及顏面插入玻璃等異物、頭部外傷及腦震盪,還有全身多處骨折,患有額葉症候群,且雙耳高頻率聽力障礙。朱姓騎士請求國家賠償包含醫療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害以及精神慰撫金等,共新台幣341萬餘元。

法院計算朱姓騎士因本件事故得請求賠償為112萬2406元,包含醫藥費、看護費、交通費、機車修理費、工能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以及精神慰撫金,法院審酌陳姓雇員過失責任為7成,因此依國家賠償規定及7成比例計算,馬公巿公所須賠78萬5684元,全案定讞。(編輯:黃世雅)108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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