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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察驅逐出境逕認逃亡 法官錯裁沒收保金

2019/2/24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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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4日電)一名法國男子犯下竊盜、詐欺案,以3萬元交保。男子因竊盜案執行後驅逐出境,法院審理詐欺案屢傳不到,誤認男子逃亡裁定沒入保金。最高法院認裁定不當,日前撤銷原裁定。

法國男子涉嫌於民國104年10月間在桃園機場貴賓室,竊取旅客的信用卡夾後飛往中國大陸,並在中國大陸盜刷信用卡。

警方事後查出法國男子涉案,依竊盜、詐欺罪移送法辦。他的律師支付新台幣3萬元保證金,讓法國男子得以順利交保。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依竊盜罪判處法國男子5月徒刑,並諭知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男子繳交罰金後於106年1月9日遭驅逐出境。

桃園地院107年間審理法國男子涉及的詐欺案,通知律師帶法國男子出庭,但法國男子始終未現身,法官以男子已出境、所在不明,認定男子逃匿,裁定沒入律師所繳的保證金3萬元確定。

律師不服裁定,向最高檢察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表示承審法國男子竊盜、詐欺案的是同一名法官,這名法官明知法國男子是因竊盜案遭驅逐出境而無法到庭,卻以男子逃匿為由沒入保金,顯然適用法則不當。

案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沒入保證金以被告故意逃匿者為限,若被告因不可抗力因素發生阻礙,未能如期到案,即非故意逃匿,不得沒入保證金。

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法國男子出境是因為檢察官執行竊盜案的驅逐出境保安處分,並非故意逃匿,男子無法到案顯有不可抗力的障礙,即與刑事訴訟法沒入保證金的要件不合,原審不察,直接認定被告逃匿而裁定沒入保證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因此判決撤銷原裁定,以資救濟。(編輯:張銘坤)10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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