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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教育局前主任收賄 判刑3年4月定讞

2019/8/21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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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1日)台中市教育局學生事務室前主任林宜宏,利用主管教官升遷機會,向10名教官索賄,其中3人交付共25萬元。二審依收賄等罪判處林宜宏3年4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林宜宏自民國105年10月起擔任台中市政府教育局學生事務室主任,為軍訓業務主管,具有推薦教官晉任人選及適任督導人選等權限。

106年4月起,林宜宏先後探詢10名軍訓教官有無晉任、參加主任教官或督導遴選等意願,以選舉要到了需贊助長官經費、若有機會提早晉升應回饋社會做功德、奉獻心力等語暗示教官行賄。

林宜宏甚至對其中一人比出「2」的手勢索賄新台幣20萬元,另指導教官將現金放在水果禮盒交付。10名被索賄的教官中,7人拒絕,另3人分別交付禮盒、現金等賄賂給林宜宏,現金總計25萬元。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林宜宏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5年。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承審合議庭認為,林宜宏索賄不久即遭人檢舉,經政風人員約談後,主動向調查局自首,且繳交全數犯罪所得,依法減輕其刑。

二審認為,林宜宏索賄手段尚稱平和,未過份逼迫索賄對象,有教官拒絕行賄仍獲推薦,顯見林宜宏未因個人貪念而影響為國舉才任務,一審刑度過苛,因此撤銷改判。

二審審酌林宜宏工作表現良好,卻藉職務屢屢對候晉人選、軍訓督導被推薦人、主任教官報名人要求賄賂,嚴重敗壞官箴並玷污升遷系統的廉潔,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收賄等罪,改判刑3年4月,褫奪公權4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0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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