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通過修法 重罪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
2019/8/22 18:48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為兼顧訴訟經濟與人權保障,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修法,明訂重罪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且簡易程序處刑前也應給被告及被害人表示意見,兼顧權益。
司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今天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451條之1關於簡易程序的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
依修正草案的內容,為確保被告的訴訟權,修正草案排除重罪案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於處刑前應給予被害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以兼顧被害人權益。
由於簡易程序,沒有進行證據調查及言詞辯論程序,如果被告未於偵查中自白犯罪,可能爭執案件事實,因此法院應於處刑前以言詞或書面告知被告簡易程序的意旨,並應為訊問,給予被告表示意見的機會,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及被告訴訟權益的保障。(編輯:方沛清)10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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