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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參選巿議員不繳保證金 登記不成興訟敗訴確定

2019/9/15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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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桃園周姓男子去年8月底向桃園巿選委會登記參選議員,但沒繳保證金新台幣20萬元,選委會以不合規定不受理登記。周男不服興訟,一審敗訴。二審認定周男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

全案緣於,周男於民國107年8月31日向桃園巿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為桃園市議員選舉候選人,但因未繳納保證金幣20萬元,桃巿選委會以不合規定為由不予受理,並開立「不予受理候選人申請登記通知單」。

周男不服,以保證金制度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7條人民的平等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原處分違法,也請求法院判桃巿選委會應給付他3000元。

周男主張,保證金的額度20萬元是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指定,現行的保證金把人民區分為繳得出20萬元保證金的、和繳不出20萬元保證金的兩群,而且只有繳得出20萬元保證金的人,才有資格參選市議員,如果不繳20萬元就不能參選,限制人民參選的機會,明顯侵害參政權。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桃巿選委會並無違法,周男請求無理由,判周男敗訴,周男不服提起上訴,由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二審指出,原審判決就已論述,選罷法第32條第1項有關保證金的規定,主要目的是防止選舉人輕率登記為候選人,並非強制候選人負擔鉅額的選舉費用,難認違反憲法平等保障參政權,也無違憲問題

二審指出,參選桃園市議員應繳保證金20萬元,中選會自87年、91年、95年、99年、103年至本件107年公告的金額均相同,而衡酌87年9月至107年9月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上漲幅度已經高達21.03%,因此,保證金並非客觀上難以達成的要求,更不是對周男被選舉權的不當限制,20萬元保證金並無逾越立法裁量的範圍。

二審指出,周男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違背法令之處,上訴不合法,因此裁定駁回。全案確定。(編輯:李亨山)10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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