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前主管潑強鹼 男子判8年確定
2019/11/18 12:13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8日電)原本在桃園一家公司擔任操作員胡姓男子,與紀姓主管起爭執後遭開除,竟向紀姓主管潑強鹼,導致對方雙眼幾乎失明。最高法院今天依重傷害罪判處胡男8年徒刑。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胡男原本在桃園市一家纖維公司擔任操作員,去年9月間,他與主管紀姓課長起爭執,在公司染房內以雙手掐住紀男頸部,還恫嚇紀男「一命賠一命」。公司廠長知道後將胡男開除。
判決表示,胡男心懷怨懟,翌日上午潛入公司放置液鹼處,取出3瓢液鹼,趁紀男沒有防備時,將液鹼潑灑到紀男身上,導致紀男雙眼僅殘餘少許光感,與喪失功能無異,經診斷雙眼視能已無恢復的可能。
全案一審依傷害、恐嚇判處胡男7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並依重傷害罪判處8年徒刑。胡男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傷害、恐嚇罪部分定讞。
重傷害部分,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紀男另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桃園地方法院今年8月判決胡男須賠償新台幣1863萬餘元。(編輯:方沛清)10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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