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違停釀死亡車禍 司機二審逆轉改判有罪
2020/1/22 16:55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2日電)鄭姓計程車司機違規停車於公車站,導致公車併排,騎士見狀駛入隔壁車道遭貨車撞上,後座乘客死亡。鄭一審無罪,高院認為違停與死亡車禍有因果關係,今天改判刑1年2月。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鄭男於民國106年9月19日晚間,為圖方便將計程車停在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的公車停靠區,一輛公車因無法駛入公車停靠區,將車併排停放在計程車左側。
由於計程車與公車不僅佔據外側車道,甚至佔據隔壁車道達1/4,公車後方的胡姓騎士見外側車道遭阻擋,貿然駛入左側隔壁車道,與貨車發生碰撞,機車後座余姓女子遭捲入貨車後輪傷重身亡。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鄭男違停與被害人死亡無相當因果關係,判決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合議庭勘驗行車紀錄器影像,發現鄭男違停於公車停靠區,導致公車司機為使乘客得以上下車,併停在計程車左側,騎士為閃避公車而切換至隔壁車道,因與貨車距離過近而發生碰撞,認定鄭男違停與被害人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審也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鄭男違規停車時,應可預見將導致用路人需因此變換車道,進而有發生事故的可能。
高院認為,鄭男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考量他曾因過失傷害案件遭判刑,卻未心生警惕、遵守交通規則,導致本件憾事發生,犯後毫無悔意,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仍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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