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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吞收容人金項鍊 看守所管理員遭判1年確定

2020/4/20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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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矯正署台北看守所高姓前管理員涉嫌侵占收容人的金項鍊,一審、二審均判他1年徒刑。高男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1年徒刑判決,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31歲高綱鴻曾任台北看守所戒護科夜勤約聘管理員,民國107年10月6日,高綱鴻為一名涉竊盜案被收押的中國籍董姓男子辦理新收程序與物品保管手續時,暗中偷藏董男1.033兩的金項鍊。

董男進入舍房,同房收容人協助他檢查物品保管分戶卡,董男發現金項鍊沒有被記載到,經所方調閱監視器,才發現是高綱鴻所為,將他帶往廉政署自首。

高綱鴻坦稱因欠債缺錢,才拿走金項鍊,但辯稱怕變賣、典當會被循線查獲,於是隨手將金項鍊丟棄。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依案發時台灣公告牌價計算,金項鍊價值為新台幣4萬8035元,審酌高綱鴻犯罪所得在5萬元以下,可依法減刑,且高男也繳回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2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綱鴻主張應依刑法第59條的情堪憫恕規定予以減輕其判;但二審認為,高男將職務上持有的金項鍊侵占入己,有損公務機關形象,應予適度處罰,一審已依法減輕其刑,罪責相當。

二審認為,縱使高男生活環境不優渥,但也非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沒有不得不犯罪的特殊原因與環境,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不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認為高男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0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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