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瀝青弊案更一審 前議員許富男遭判9年
2020/5/28 16:22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前台北市議員許富男被控在「再生瀝青工程案」收受權利金、賄款並藉勢勒索財物未遂。高院更一審今天判許富男9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1397萬元追繳沒收。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民國91年間,許富男藉著市議員職權,為便利特定再生瀝青廠商圍標、綁標,檯面上以維護工程品質為由,要求台北市政府在發包再生瀝青工程時,參與投標者需事前檢附「再生瀝青許可證」,藉此使得參加廠商數量減少,由特定廠商順利得標,許富男依此向對方收受大筆權利金。
另因「中山七期重劃區道路整修工程」由未參與圍標的廠商以低價得標,許富男、與其助理蔡聰興基於藉勢勒索財物的犯意聯絡,向廠商要求給付103萬元的權利金,但遭廠商拒絕。
台北地檢署95年6月將多名相關被告提起公訴,並將許富男與蔡聰興求處無期徒刑。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在99年8月間判許富男18年、褫奪公權6年,蔡聰興18年6月、褫奪公權6年,兩人貪污所得新台幣逾2000萬元應連帶追繳沒收;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在103年6月間駁回許富男上訴,維持原判,另改判蔡聰興16年6月,兩人仍須連帶追繳逾2000萬元。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於104年9月底將案件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審理期間,蔡聰興死亡,獲公訴不受理;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
更一審認定,許富男身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守,善盡其職責,惟竟貪圖小利,罔顧國家社會利益,犯行構成職務上行為收賄罪、藉勢勒索財物未遂罪,因本案自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輕其刑,判他應執行9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1397萬元追繳沒收。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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