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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榮放射師收賄30萬元 判刑2年定讞

2020/6/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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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日電)男子邢榮華擔任台北榮民總醫院放射師期間,藉由辦理標案收賄30萬元。二審考量他在偵查中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循舊例陋習收賄等情狀,判刑2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邢男於民國93年至94年間擔任台北榮民總醫院兒童醫學部兒童心臟科醫事放射師,負責辦理醫療儀器採購業務。

邢男涉嫌藉由辦理「中文化攜帶型生命監視器」等採購案,收取得標廠商事後支付的新台幣30萬元。

案件曝光後,邢男向檢察官自白犯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邢男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邢男否認收賄,辯稱沒有法定採購職務,不是刑法上的授權公務員。

二審認為,邢男依政府採購法擔任採購案聯絡窗口,而北榮職能與國計民生有關,邢男在公立醫院任職,並為兼責辦理採購事務的醫護人員,實質上有影響採購結果的空間,屬授權公務員。

二審審酌,邢男偵查中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依法減輕其刑,另考量邢男供稱:「我認知的潛規則是辦理採購的人事後就會拿到廠商給的錢」,時任兒童心臟科主任也證稱:「我做這麼多年的科、部主任,每年一定有廠商贊助。」足見醫療院所採購藥品、器材的人收受廠商金錢,是沉痾已久的陋習。

二審考量,邢男對採購程序影響有限,即使處以最輕本刑7年仍屬過重,有情輕法重之憾,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仍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0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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