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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團GTM合約官司 二審改判經紀公司敗訴

2020/7/19 09:34(7/21 22:5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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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前男團GTM團員朱宇謀等3人宣布和公司使徒音樂終止契約,公司提告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並求償,一審獲賠240萬元。二審認3人終止契約合法,公司舉證不足,改判公司敗訴。

使徒音樂公司提告指出,朱宇謀(Wish)、鄧加樂(加樂)、賴昱哲(AJ)與公司之間的演藝經紀契約及補充協議書約定合作至民國113年8月14日止,但朱宇謀等3人於107年6月15日單方終止契約;公司有經紀、規劃及執行3人演藝工作,已陸續支付課程訓練費等費用,且支出新台幣3000餘萬元,還沒有回收獲利,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並向3人各求償500萬元。

朱宇謀等3人抗辯表示,使徒音樂公司並未積極為他們安排任何演藝事業或宣傳,並未扮演良好的演藝經紀人職責,甚至屢屢造成粉絲的極度不滿及嚴正批評,他們與公司之間已無信賴關係,他們在107年6月11日以存證信函告知終止契約,使徒音樂在同年6月15日收受存證信函即起消滅。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朱宇謀等3人須各賠償使徒音樂公司80萬元,共計240萬元;朱宇謀等3人不服提起上訴,使徒音樂公司也提上訴,並降低求償金,改對3人各求償200萬元。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

二審開庭期間,使徒音樂公司另主張,鄧加樂在台居留證、工作許可證於107年1月間相繼到期,卻未依公司的催告而提供資料配合辦理延長居留及工作許可,導致未履行公司安排8項通告,公司依約得請求鄧加樂賠償懲罰性違約金200萬元,請求法院就鄧加樂所涉二部分,擇一判決公司勝訴。

二審審理後認定,演藝經紀契約關係屬於混合性勞務契約,依民法第529條規定,適用關於委任的規定,因此朱宇謀等3人已於107年6月15日終止契約,兩造間契約關係在當時起就失效。

二審認為,使徒音樂公司於106、107年間為製作、發行單曲所支出的相關費用,依約可由歌曲發行版稅或其於契約終止前已取得的經紀報酬獲得對價,難認受有損害。另使徒音樂公司未舉證證明契約終止當時,有為朱宇謀等3人安排演藝工作的預訂計畫,但因契約終止導致不能繼續履行所衍生的費用支出或損害賠償,因此向朱宇謀等3人求償,並無理由。

二審指出,使徒音樂公司寄發律師函給鄧加樂,未依約訂15日以上期限,催告鄧加樂配合辦理延長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或催告鄧加樂配合參與通告演出,因此催告不合法。

二審表示,鄧加樂未參與演出的8項通告,是以GTM團體名義接案,已由鄧加樂以外的團體成員演出,使徒音樂公司有取得報酬,並將報酬均分給參與演出的團體成員,因此使徒公司沒有證明其受有損害,請求鄧加樂應付懲罰性違約金200萬元,也無理由。本件使徒音樂公司可上訴;朱宇謀等3人不得上訴。(編輯:管中維)10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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