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鵝肉店遭縱火釀2死 老闆被控過失二審逆轉無罪

2021/3/11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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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1日電)土城鵝肉店「鼎玉鉉」遭人縱火,造成2死3傷。縱火犯已判刑定讞,鵝肉店林姓老闆則被控未設置滅火器、維持窗戶暢通,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刑7月,高院今天改判無罪。

全案起於民國106年間,鵝肉店林姓老闆的兒子與他人有金錢糾紛,男子蔡興旺受託處理,同年11月30日晚間與友人林家宥、黃煒杰前往鵝肉店,由蔡興旺、林家宥對爐火潑灑摻有香蕉水的紅漆引發大火,黃煒杰則在車上攝影。

火勢瞬間從1樓往上延燒至2、3樓,造成林男妻子、張姓員工死亡,另有3人輕重傷。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殺人罪判處主嫌蔡興旺15年徒刑,林家宥13年徒刑,黃煒杰依恐嚇罪判1年2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林姓老闆另遭新北地檢署起訴過失致死罪嫌,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林男身為鵝肉店負責人,卻未於1樓設置滅火器,並維持2樓窗戶通暢,導致鵝肉店發生火災時,火勢迅速延燒而無法及時撲滅、消防人員無法儘速搶救,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承審合議庭認為,林男為登記負責人,但依員工證述,實際負責人應為林男妻子,林男僅偶爾到店內聊天、喝酒,即使有找錢、招呼客人、糾正或指示員工等行為,也是基於配偶身分的幫助行為且非常態,無從認定林男為實際負責人。

合議庭也認為,鵝肉店即使設置滅火器,也無法撲滅火勢,消防人員從鵝肉店2樓陽台進入救災,因此難以認定有因2樓窗戶遭遮擋而延遲消防救災的情形,檢察官所舉證據無法證明林男有過失行為,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檢察官仍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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