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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署抗告遭駁回 翁茂鍾易服社勞案興訟勝訴確定

2021/10/21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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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1日電)富商翁茂鍾判刑1年獲准易服社會勞動卻涉造假,南檢發函撤銷易服社勞處分擬重行發監。翁提聲明異議,高院認行刑權時效已消滅不能再執行,案經最高法院今駁回檢方抗告確定。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本件因行刑權時效已經完成,而不能再對翁茂鍾執行徒刑,但翁茂鍾如能奉公守法,本來只要如實完成社會勞動時數就可以不用入監,卻欺騙檢察官結案,反而因此被判刑2年2月,若判刑定讞,僅有入監一途。

最高法院表示,表面上翁茂鍾好像因為法律規定的不完備而獲益,但實際上卻得不償失;犯罪人也應有所警惕,犯罪應依法受制裁,天經地義,千萬不能苟且玩法,以免弄巧成拙。

全案緣於,涉及司法圈醜聞的翁茂鍾因證券交易法案件,於民國100年間遭判刑1年確定,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准許徒刑易服社會勞動2196小時,但翁在警方包庇下未實服勞動遭起訴。

一審台南地院認定翁茂鍾是主導者,造成公權力執行公正性觀感不佳,判刑2年2個月。

南檢另以翁茂鍾履行社會勞動不實,發函撤銷易服社會勞動,指揮重行發監;翁茂鍾不服南檢的執行指揮,向台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主張已執行刑罰完畢,且行刑權時效已消滅,無從再為執行。

高院認為,翁茂鍾雖因造假未完成社會勞動,但此並非法定停止執行事由,行刑權時效並未因此停止;翁茂鍾3罪刑度各為6月、5月、2月,依刑法規定,宣告1年未滿有期徒刑者,行刑權時效為7年,已於107年間完成,檢察官今年撤銷易服社會勞動,指揮重行發監執行,顯然不符法律規定,裁定撤銷南檢的執行指揮。

案經台灣高等檢察署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刑法規定國家可以執行刑罰的期間(即行刑權時效),及停止時效進行的原因或消滅,與人民生命、人身自由相關,必須以行為時的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若法律沒有規定,法院不能自行以解釋的方法,擴大對受刑人不利的行刑權時效範圍。

最高法院指出,本件從判決確定日起算,既然已超過法定的行刑權7年時效,翁茂鍾雖以違法方式使檢察官誤以為已經完成全部社會勞動時數而結案,縱使後來發現,也已經不能再執行原來宣告的有期徒刑,這種情形並不是刑法所規定的可以停止行刑權時效進行的原因。

最高法院指出,檢察官抗告認為翁茂鍾行為比法定停止行刑權時效進行的原因都還要嚴重,希望法院採用類推適用的解釋方法,或超過法律規定的文義解釋範圍,撤銷原裁定;但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主張並無理由,因此駁回抗告。(編輯:李亨山)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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