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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販店沒給加班費違規3次挨罰65萬元 訴願被駁回

2021/12/21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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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郭芷瑄屏東縣21日電)屏東一家量販店的員工延長工時,業者卻沒有給付加班費,被工會及勞工檢舉,縣府勞檢後認為業者第3次違規,裁罰65萬元,業者認為罰款太高,向勞動部訴願,被勞動部駁回。

屏東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這家量販店民國103年及104年都曾因沒給加班費被勞檢時查到,去年工會及員工向縣府檢舉業者又沒給加班費,縣府於是在去年10月23日前往勞檢。

縣府勞檢時發現,有1名員工1個月超時工作20.5小時,量販店卻沒給新台幣6150元加班費;又有員工在凌晨才下班,多上班半小時,業者也沒給加班費,縣府從業者提供的名冊中推估,至少有19人以上沒拿到加班費。

縣府表示,量販店規定,只要打卡超過半小時,就算加班,但業者卻沒按照規定給付加班費,由於是第3次被查到違法,縣府今年4月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裁罰業者新台幣65萬元。縣府表示,違反加班規定最低罰2萬元,最高罰100萬元。

量販店認為裁罰金額太高,6月向勞動部訴願,指員工並未事先提出加班申請,無法確認員工滯留於賣場內是否確實為加班作業,何況罰款太高。

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檢視屏縣府與量販店提出的事證,認為勞雇雙方就算有約定延時工作需事先申請,因工作場所是雇主指揮監督範圍,應就勞工出勤及延時工作等情形善盡管理之責,量販店已違反勞基法24條規定。

勞動部以量販店已第3次違反勞基法該項規定,縣府在法定罰鍰額度內開罰,並沒有違法或不當,駁回訴願。(編輯:郭諭儒)1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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