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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涉新北環快弊案 更一審改判免沒收3877萬元

2022/1/25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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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新北環快永和段包商中華工程為求延展工期,涉招待營建署人員喝花酒及性招待,二審判中華工程沒收3877萬8204元遭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判中華工程沒犯罪所得,免沒收。

新北地檢署於民國102年5月底起訴指出,中華工程股份公司在承攬新北環快七標和八標(永和段)期間,因施工管理不善導致工程品質不良,使得原本應該在101年4月25日完工的永和段,延遲到102年1月28日才通車。

檢方起訴指出,中華工程公司人員曾榮達等人為求延展工期,避免被營建署依約裁罰每天契約總價千分之一的逾期違約金,涉嫌招待營建署工務所的游志成、郭見忠、李文程與相關人員,四處喝花酒及提供性招待。游男等人接受招待後,涉嫌在驗收放水及給予展延工期,使中華工程免遭逾期違約罰款高達新台幣1億8091萬餘元。

一審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游志成、郭見忠、李文程及行賄者曾榮達等人1年2月至12年6月不等刑期。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游等3人11年至12年半不等刑期,審酌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有關沒收的規定已有修正及增訂,經計算犯罪所得(不正利益),游志成為11萬6900元,郭見忠為16萬9200元,李文程為1萬6400元,以及中華工程公司為3877萬8204元,均應以沒收。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判決涉案人員罪刑部分判決確定,但就中華工程公司3877萬8204元沒收部分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今天審酌,營建署主張「永和環快第七標工程」、「永和環快第八標工程」有逾期完工情形,而對中華工程公司處以逾期違約金部分,中華工程公司有提起請求給付工款扣款的民事訴訟。

這件民事訴訟,高院民事庭判決認定,以中華工程公司就此二工程並無逾期完工事實,營建署不得對中華工程公司加計逾期違約金,並判決營建署應將扣抵的違約金連同其他工程款給付中華工程公司,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判決確定。

因此,考量中華工程在二項工程並無逾期完工的情形下,並沒有因此受有免支付違約金的財產上利益可言,且中華工程所受領的工程款,是基於中工與營建署之間的工程契約,而與貪污違法行為不具有直接關聯性,也並非犯罪所得。

更一審今天認定,中華工程並未取得任何犯罪所得,因此諭知不用沒收犯罪所得。檢方不服,可上訴。 (編輯:李亨山)1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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