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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中時以曠職等理由解僱 記者求復職勝訴確定

2022/6/16 13:50(6/16 21:3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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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陳姓記者不服公司以他曠職、臉書文章洩漏業配營業秘密等理由解僱,提起訴訟。(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中國時報陳姓記者不服公司以他曠職、臉書文章洩漏業配營業秘密等理由解僱,提起訴訟。(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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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6日電)中國時報陳姓記者不服公司以他曠職、臉書文章洩漏業配營業秘密等理由解僱,提起訴訟。一、二審均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中時須補發薪資,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陳姓記者提起訴訟主張,中時於民國106年5月間將他調為編輯,還在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後,以他連續曠職3天、故意散布不當言論,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終止僱傭契約,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補發薪資。

中時抗辯,陳姓記者不聽指示進辦公室開會,為經營管理必要並兼顧培訓多元人力才調職,且陳男在臉書發表「中國時報請停止踐踏媒體尊嚴」文章洩漏營業秘密,又連續曠職3天,才合法終止契約。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陳姓記者勝訴,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中時必須自解僱日即106年6月3日起,按月給付約新台幣5萬餘元薪資,至陳男復職日止。

案經中時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即使雇主為維持經營秩序,必須對違反紀律的勞工施以調職,但採取的方式不可逾越必要程度。

二審指出,陳男未依要求進辦公室開會,但綜觀工作群組對話內容,可見主管管理方式情緒化,對陳男上班時間、請假方式做出與先前不同的要求,而陳男反應平和,持續提出工作成果,難認調職符合相當性原則。

二審認為,難以認定陳男有連續曠職3天情事,而中時主張陳男的文章洩漏業配客戶名單、業配金額及經營資訊,但這些資料是否屬於營業或職務秘密不無疑問,中時也未證明受何損害,難以認定陳男已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以此終止契約並不符法律規定。

二審仍判決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中時應補發薪資,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中時的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1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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